11月22日上午,峨山法院安全检查中心正常开展安检工作,10时54分,在对一名男子随身物品进行安检时,发现其包内有1发子弹,带班司法警察立即控制该男子,并做好安全分离处置工作,对该男子进行人身安全检查后,带离至安全区域,查明其身份和携带原因。
经查,该男子张某某,自认为随身携带子弹能够辟邪,并不清楚携带子弹属违法行为,这是他第一次到法院递交起诉状。法警在查明原因后,告知其非法携带枪弹物品的严重法律后果,结合缉枪治爆法律政策的相关规定对张某某进行批评教育和宣传,并对其携带子弹行为依法进行报案处置。张某某表示,已经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今后不会再接触相关违禁物品。
安检工作是法院安全第一道防线,安检工作无小事,这是该院第二次安检查扣子弹并妥善处置。峨山法院始终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配齐安检人员和安检设备,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培训,在每年近万次的安检工作中,练就了过硬的警务技能,有效保障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机关警务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第十二条对查出的限制物品、管制物品和危险物品的处理:
(一)对限制物品实行寄存制。对限制物品的物主证件和限制物品的件数、型号进行登记,经受检者确认签字后,发给寄存号牌。限制物品暂时寄存于物品柜内,待庭审结束后,凭本人证件和号牌,在确认物品齐全、完好并签字后取回寄存物。对寄存物品应妥善保管,防止损坏或遗失;
(二)对不许私人携带的枪支、刀具等管制物品予以收缴,由司法警察部门统一处理;
(三)对查出的易燃易爆物品、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物品和其他不得带入法庭的物品,在确保没有危险的情况下,按限制物品寄存方式处理或按有关规定予以收缴。
(陈爱林/文 马良/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