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第151讲,说税收,谈风险,讲政策。今天说说“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固定资产的税法解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二、固定资产的计价
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初始成本作为计税基础。
(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
1.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4.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5.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6.改建的固定资产,除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和租入的固定资产以外,以改建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以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纳税人不得将允许直接抵扣的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增值税税额(进项税额)计入固定资产价值计提折旧。
3.但对于纳税人取得的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固定资产,以及小规模纳税人购人的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固定资产应将增值税税额计入固定资产原值作为计提折旧的基数。
三、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
(一)一般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残值和折旧方法都有统一、明确的规定,企业无权自主选择。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允许在税前扣除,否则,只有进行纳税调整后,才准予扣除。
(二)有关固定资产折旧及其扣除的规定
1.企业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且一经选定,不得随意调整。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
(1)年限平均法。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2)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3)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三)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四)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
1.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2.加速折旧的具体方法,包括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3.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的60%。
4.加速折旧方法和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5.对于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足额计提折旧后继续使用而未进行处置(包括报废等情形)超过12个月的,今后对其更新替代、改造改建后形成的功能相同或者类似的固定资产,不得再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
6.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四、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一)《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2.但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二)规范性文件规定
1.政策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2.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
五、固定资产折旧的其他规定
(一)文件1
1.政策规定
(1)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已足额提取折旧和租入的固定资产之外,应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2)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2.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二)文件二
1.政策规定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约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2.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六、固定资产折旧税会差异的处理
1.税会差异分析
(1)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已期满且会计折旧已提足,但《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尚未到期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其未足额扣除的部分准予在剩余的税收折旧年限继续按规定扣除。
2.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另有规定除外。
3.企业按会计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其折旧仍按《企业所得税法》确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算扣除。
4.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5.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
(1)政策规定
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在计提油气资产折耗(折旧)时,由于会计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方法不同导致的折耗(折旧)差异,应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2)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七、固定资产的处置
1.企业在出售、转让固定资产时,处置收入扣除计税基础和相关税费后产生的所得,应并入应纳税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所产生的损失,可冲减应纳税所得。
2.报废固定资产,发生固定资产损毁、盘亏造成的损失,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可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扣除。
八、油气企业生产前发生的支出的税务处理
从事开采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的企业,在开始商业性生产前发生的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的折耗、折旧方法详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采油(气)资源企业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折耗摊销折旧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