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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事动态速递: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法人应当有自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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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第58条第1款规定:“法人应当依法成立。”一方面,因为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能够独立参加民事活动,因此,社会组织要成为民事主体,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另一方面,法人成员对法人责任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可以被理解为是法人与债权人之间的特殊交易安排。如果允许法人任意设立,则可能增加对主体设立是否合法的识别成本,影响交易安全。因此,法人必须依法设立,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且在设立后应当予以公示。法人依法成立后,便可以法人的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同时可以以法人的名义在法院起诉和应诉。

从法人制度的发展来看,各国立法关于法人的成立共有5种不同的方式:第一,自由主义,也称为放任主义,即法人的设立不必具备何种形式,只要具备法人的实质,政府即予于承认。第二,特许主义,又称为立法特许主义,即专门颁布某项法律而成立某个法人组织。第三,核准主义,又称许可主义,即法人的设立必须经过行政机关的许可,又称为行政许可主义。第四,准则主义,即只要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立标准,不必经过行政机关的许可,仅需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法人即可成立。此种方式又称为登记主义。第五,强制主义,即国家在一定范围内强制设立法人。


在18世纪至19世纪初的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各国法律比较普遍地采用了法人自由设立主义。至垄断资本主义时期以后,除《瑞士民法典》第60条仍然对非营利法人采取自由设立主义以外,各国法律都放弃了这种设立方法,改为采取许可主义和准则主义,在特殊情况下,对于某些特殊的营利法人的设立,采取强制主义和特许主义。我国《民法典》第58条只是笼统地规定了法人应当依法设立,而没有区分不同的法人类型而分别规定其设立条件。


依法成立在内容上包括如下两个方面:第一,成立程序合法。我国法律对于法人的设立程序,采取准则主义和核准主义两类。例如公司的设立,原则上采取准则主义。但对捐助法人、宗教场所法人等,其设立采核准主义。我国《民法典》第58条第3款规定:“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根据法律规定,不需要进行登记的国家机关等组织也必须依法取得有关机关的批准,才能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第二,成立条件合法。法人的成立条件合法包括法人的目的、宗旨合法,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法人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财产、经费、组织机构等。组织的合法性还包括组织机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内容的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