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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读爆料讯息:戒同所是否真实存在,明清时期的外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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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明成化四年十一月辛巳 日本国使臣麻答三郎于市买物使酒,手刃伤人。礼部奏其强横行凶,宜加惩治。上以远夷,免下狱、付其国正使清启治之。启奏:欲依臣俗事例治,但在礼仪之地不敢妄为,俟臣还国依法治之。具引伏不能铃束罪。上皆宥之。既而所伤者死。礼部覆奏:麻答二郎行凶伤人致死,难免问罪,宜依律追银十两给死者之家埋葬,仍省谕各夷使知朝廷宽宥怀柔之意。从之 ”《明实录》

日本人上大明来杀人 我大明天子表示杀就杀了 ,大明百姓算个啥,赔个十两银子意思意思得了,不要因此影响明日邦交友谊。

案例二:

成化四年夏,乃遣使贡马谢恩,礼之如制。其通事三人,自言本宁波村民,幼为贼掠,市与日本,今请便道省祭,许之。戒其勿同使臣至家,引中国人下海。十一月,使臣清启复来贡,伤人于市。有司请治其罪,诏付清启,奏言犯法者当用本国之刑,容还国如法论治。且自服不能钤束之罪,帝俱赦之。自是,使者益无忌。

案例三:

景泰四年入贡,至临清,掠居民货。有指挥往诘,欧几死。所司请执治,帝恐失远人心,不许。

案例四:

弘治九年三月,王源义高遣使来,还至济宁,其下复持刀杀人。所司请罪之,诏自今止许五十人入都,余留舟次,严防禁焉。

景泰四年,日本使团在临清抢劫,殴伤地方官员;成化四年,日本使团成员在北京杀人;弘治九年,日本使团成员在济宁持刀杀人。反正每次外国人上我大明来杀人玩,明朝的态度就是“下不为例”或“勿失人心”杀!随便杀!日本虐我千百遍,我待日本如初恋。

举例全是根据史料,既然无人能证明为假,这些事就是真实发生过的。

跟清朝对比一下。

乾隆大帝说“夷人来至内地,理宜小心恭顺,益知守法”,既然成了杀人嫌犯,“自应一命一抵,若仅照内地律例,拟以杖流,则夷人鸷戾之性,将来益无忌惮,办理殊属错误……嗣后,如遇民夷重案,务按律定拟,庶使夷人共知畏罪奉法,不至恣横滋事,地方得以宁谧”。

第一个案例:乾隆八年(1743年)十月十八日,澳门做贸易的华人陈辉千酒醉之后,在路上遇到洋人晏些卢,两人发生口角,继而打了起来,以致陈辉千被晏些卢用小刀戳伤身死。对于此案,清朝政府迫使澳门葡萄牙的头目处死了凶手晏些卢。在广州知府在一奏疏中请求,以后澳门洋人杀人,罪应斩绞,制服他们桀骜不驯之性格。乾隆帝准其奏议,颁布法令,如果洋人犯罪,澳门葡萄牙头目不得包庇,地方官要依法审理。

第二个案例:“休斯夫人”号礼炮伤人案

休斯夫人号礼炮伤人案,是指乾隆四十九年(1784年),在中国广州黄埔港,英国船队休斯夫人号鸣放礼炮时误伤了旁边的中国驳船,造成两名中国人死亡的历史事件。

英国船员放礼炮庆贺,结果出现失误,误炸死中国人,按照《大清律》这种非故意造成人员死亡的,不会判死刑。在乾隆严旨查办和外夷伤华必须“一命一抵”的要求下,中国官兵迅速封锁英国、法国、荷兰、丹麦、美国等国商馆,并给出中国清代政府最后底线,“两天以后,不见嫌犯,立即断水断粮,停止贸易,洋船禁止回国,兵丁登船搜查。”

南海县衙门派翻译管英国东印度公司交涉要人,英国东印度公司表示这事故确实是误伤的,但炮手担心被处死,躲起来了。并且这船是散装跟东印度公司无关,建议直接管船大班史密斯要人。结果呢,第二天,船大班史密斯就被清衙门五花大绑抓走了。另外英国东印度公司的商馆通往码头的道路已经被官兵封锁,广州通往黄埔的交通业已切断。“休斯夫人”号事件本来是中英之间的冲突,到头来法国、荷兰、丹麦的商馆也跟着倒霉,全都被官兵围了起来。最后英方被迫交出凶手,清朝直接处以死刑,清政府还“邀请”外国人前来观看行刑。

休斯夫人号礼炮伤人案在西方人看来,清廷对华洋冲突,洋人伤华则洋人“一命一抵”,华人伤洋人则对华人经常从轻发落,这种法律面前并不平等的状态,势必会导致中国与外国之间的关系长期陷入困境。 休斯夫人号礼炮伤人案成为西方要求在华治外法权的一个主要理由,并被随后两个多世纪的学者作为关键事例来论证广为传播的“文明冲突论”和“中国法律野蛮论”,以解释近代中西冲突。

第三个案例:1821年,美国水手德兰诺瓦在黄埔港水域购买水果时“嫌少索添”,与商贩郭梁氏起争执,德兰诺瓦不依不饶用陶罐砸中郭梁氏的头,导致其几天后死亡。

10月14日提讯德兰诺瓦,在“案无遁饰”、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判定德兰诺瓦犯斗殴杀人罪,在10月28日“照例绞决,以彰国宪”。

英国的使团在书中也有记载,外国人跟中国人发生冲突了大清会偏向自己的国民。

鸦片战争之后,满清躺平了,从此外国人的治外法权得以横行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