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公司登记申请书;
(二)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三)公司章程;
(四)验资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
(六)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七)公司住所证明。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3.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股份有限公司的创立大会是指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前,由认股人参加,决定是否设立公司并决定公司设立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的会议。创立大会的决议事项应包括: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通过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成员;选举监事会成员;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创立大会有权依法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4.公司章程;
5.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发起人在筹办公司的过程中所使用的费用,出自公司财产。如果发起人虚报或滥用筹办费用,会使公司财产减少,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因此,应当对筹办公司的财务进行审计。
6.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为经注册的会计事务所和审计师事务所。其验资证明是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验资报告中应当载明股东名称或姓名、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额、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等内容。其中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同时提交有关的财产评估报告和依法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有关文件。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7.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是证明发起人法人资格的文件。发起人是企业法人的,应提交加盖其登记主管机关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发起人是其他法人的,应提交能够证明其法人资格的有关文件。社团法人需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发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明。
8.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是其《居民身份证》,因此应提交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由股东大会决议,由符合法定表决权的股东签名或盖章。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因此应提交董事会关于聘任公司经理的董事会决议或聘任书。
9.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公司的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因此,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决议。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应提交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股份有限公司在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时,首先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公司登记机关对符合规定、准予使用的名称,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预先核准的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
11.公司住所证明;
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是租赁的,应提交房主的房产证明文件和租赁协议。房产证明文件应是《房屋产权登记证》复印件,在建房也可以是有关房产的投资证明、开工许可证等证明文件。
住所是发起人作为股份投入使用的,应提交发起人的《房屋产权登记证》复印件及其他有关房产证明文件,并应提交发起人出具的出资说明。
12.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应提交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