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工、未成年工、成年工的区别根据年龄来区分的,具体区分标准是:
· 童工是指年龄未满16周岁的劳动者;
·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 成年工是指年满18周岁的劳动者。
法律对使用以上三档年龄的劳动者有不同的法律保护措施:
· 法律严格禁止使用童工;
· 法律对未成年工有特殊的劳动保护制度。
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定义了童工的年龄标准,并对单位禁止招用童工以及使用童工的法律责任做了规定。劳动部《使用童工罚款标准的规定》对使用童工的罚款标准做了规定。
《劳动法》第58条定义了未成年工的年龄标准:"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并规定了国家对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的原则。劳动部《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对未成年工的使用条件做了具体规定。
参考法规:
1.《劳动法》第58条;
2.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3.劳动部《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例:
杭州余杭某照明公司于2007年3月13日至2007年12月7日使用小雪(化名),于2007年1月至3月使用小李(化名)。小雪和小李都未满16岁。照明公司因此受到余杭区劳动行政部门罚款65,000元的处罚。
照明公司不服处罚,向法院起诉劳动行政部门。照明公司称:两个未成年人冒用他人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和暂住证,且在年龄与长相上都与被冒用人很相似,公司不存在使用童工故意。因此,原告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行政处罚。
小雪、小李承认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的事实。
余杭区人民法院认为:
· 照明公司招用小雪和小李在其公司工作期间,两人年龄均未满16周岁的事实清楚;
· 原告虽然无使用童工的故意,但客观上已实施了招用童工的行为,该行为明显违反了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强制性规定。
因此,劳动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94条、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6条第1款之规定所作出的处罚没有不当,故维持其行政处罚。
解:
本案提示了以下法律要点:
· 使用童工是严格禁止的;
· 即使用工单位没有使用童工的故意,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 是否有使用童工的行为,依招用劳动者当天劳动者的年龄是否满16岁判断。
本案中照明公司招用小雪、小李时,小雪、小李均未满16岁,因此被劳动行政部门及法院认定为违反了法律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操作提示:
1)企业招用未成年人时需要采取十分谨慎的态度。
2)企业必须招用未成年人时,应认真核查未成年人的实际年龄,以避免触犯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
3)要求未成年工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供其已满16岁的证明,可能有助于从更大概率上排除招用童工的风险。
4)对于声称已满18岁刚刚成年的劳动者也要注意,因为成年工与未成年工有不同的劳动保护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