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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解]百科资讯:软件著作权保护条例,软著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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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除了一般常见的文字作品,还有软件著作权,软件属于作品的一种,而作品从产生之日起即享有著作权。著作权是法律赋予作者的一种权利,它可以使作者的作品免受非法侵害,比如未经作者同意复制发行或者在网络上传播作品,使作者的名誉或者财产受到损失。随着互联网的发达,软件开发越来越多,软件著作权的保护的重要性也越来越凸显出来。

软件著作权不同于一般的著作权,为了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保障软件的正常使用,促进软件开发技术的发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了软件著作权的限制。

那么,软件著作权的限制有哪些?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有哪些?

软件著作权的限制

1、合理使用的范围大大缩小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在保护期内,因课堂教学、科学研究、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等非商业性目的需要对软件进行少量复制,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人的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

但是使用时应当说明该软件的名称、开发者,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依本条例所享有的各项权利。该复制品使用完毕后庆当妥善保管、收回或者销毁,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或者向他人提供。

2、只有对少数软件规定了计划许可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系统内或者所管辖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开发的对于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具有重要大意义的软件,有权决定允许指定的单位使用,由使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使用费。

3、用户的权利

规定软件持有人的权利目的在于防止软件著作权的滥用,保证软件用户的正当利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1条规定,这些权利包括:

(1)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软件装入计算机内;

(2)为了存档而制作复制品;

(3)为了把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用户环境或者改进功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

4、时间限制

软件开发者的开发者身份权保护期不受限制。软件著作权的其他权利保护期为25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25年的12月31日,保护期满前,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软件登记机关申请续展25年,但保护期最长不超过50年。因继承或单位分立、合并等法律行为使著作权人主体发生合法变更时,不改变相应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因依法签订使用权或使用权许可合同而转让有关权利时,转让活动的发生不改变有关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当拥有软件著作权的单位终止或拥有软件著作权的公民死亡而无合法继承者时,除开发者身份权外,有关软件的其他各项权利在保护期满之前进入公有领域。

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

2、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3、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4、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

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6、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7、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8、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9、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10、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11、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