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私信整理:我是独生女,来自农村,婚后把户口迁至婆家,听村里人讲户口从农村迁出后就不能再拥有娘家的宅基地了,因为不再是村集体内部成员了,等到父母百年之后,娘家的宅基地就要被村集体收回了,农村出嫁女就不能拥有娘家宅基地了吗?
阿赟回复:农村出嫁女在婚后把户口迁至婆家,其户口不再属于原本的农民集体,但不代表着不能对娘家原本的宅基地行使使用权,当娘家的父母百年之后,只要其原本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地块上有自建房存在,出嫁女可本着“房地一体”的原则继承并进行宅基地确权。
只是目前来看对于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承的宅基地使用权,不可以再次进行房屋翻建,建议在父母生前,以父母的名义进行房屋翻建,以保留未来更长久的娘家宅基地使用权。
另外,宅基地不属于农民个人拥有,农民只是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其继承获取的是房屋所有权和承载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有房屋所有权才能行使宅基地使用权,无房或房屋倒塌的单独宅基地不可单独继承。
对于这个问题,其实是要分为多种情况的,不同的情况下会有不同的答案,大体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出嫁女出嫁已迁移户口,父母已过世,原本的自建房已经倒塌。
这种情况下,出嫁女户口早已从原本的村集体迁出,因为父母过世加上原本的自建房已经倒塌,自然是不能对娘家原本的宅基地行使使用权的,因为继承获得宅基地使用权离不开房屋所有权的前提支撑,达不到“凭房继承”的条件,单独的宅基地会重回农民集体另行分配。
第二种情况:出嫁女出嫁已迁移户口,父母健在,原本的自建房属于老房需要妥善翻建。
这种情况下,出嫁女户口从原本的村集体迁出,已经属于非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不可以以个人的名义再去对娘家的老房提出翻建申请,但因为父母健在,父母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完全可以以父母的名义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建房申请,未来父母百年之后可直接“凭房继承”,提前翻建的房屋使用期限更久,自然出嫁女行使宅基地使用权的时间也更久,房在多久其宅基地使用权就在多久,直至房屋倒塌灭失。
第三种情况:出嫁女出嫁未动迁户口,父母健在或去世,原本的自建房完好无损。
这种情况下,出嫁女的户口仍然处于原村集体,出嫁女仍然是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不管父母健在或去世,其原本的宅基地使用权一直存在,父母在由父母进行确权登记,父母不在可直接确权登记在出嫁女名下,未来对于自建房的翻建也可以直接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建房申请。
善意提醒:在我国,并没有法律规定结婚之后一定要迁移户口,结婚迁移户口属于自愿行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公墓只能享有户籍所在地的福利待遇,在结婚考虑迁移户口之前,要对迁出地和迁入地的福利待遇进行对比和分析,如果原迁出地福利待遇比迁入地的福利待遇好(比如即将拆迁),自然最好还是不迁移户口,一旦迁出就不再享有原迁出地的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