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热点

[聚焦]资深资讯: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政府单方变更行政协议

阅读:

■【关注】账号,私信回复“咨询”,即可享受一对一法律服务咨询

导语:

“早就有传闻说政府改变补偿方案,我们得不到原本的安置房了。果不其然,最近的新公告将之前协议内容全部作出改变,政府怎么能这么出尔反尔呢?”汪先生激动地向律师诉说着自己的苦恼。

2021年汪先生与当地政府达成的补偿协议,在2022年又被新的补偿公告所改变,而两个安置地点的房屋市场价值差别巨大,这引起了汪先生的不满,于是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请专业的征迁律师团队给自己讨个公道。

案件事实:

汪先生2021年与政府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协议中对安置房的地点进行了约定,但房屋所在的征收项目迟迟未见动静,开发主体变更、项目取消的传闻不断。2022年下半年,行政机关终于贴出公告,称去年确定的安置房房源和地点已经发生变更,从A地改到了B地,并要求被征收人重新签订补偿协议。具体来说,新公告主要作出了如下变更:

一是缩小了用于产权调换的住宅可选择范围,对安置房的价格由原来的“按照略低于商品房销售均价确定”变为了“按安置房的招标单价折算安置面积”;二是安置房的选择方式由原来“按照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先后顺序选房”变更为“按照随机抽号方式进行选房签约”。

汪先生对此调整当然不能同意,安置房的地点、区位是影响补偿的重要因素,不同的安置地点市场价值往往有巨大差异,于是找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为其提供专业法律帮助。

律师办案思路:

在了解案情后,律师认为政府此种变更原补偿协议的举措实属不当,结合当事人的诉求主要是想要货币补偿或者原有的安置地点,律师认为本案的诉讼可以分两步走:一是向政府申请公开2021年发布的征收公告,证实该公告内容中安置地点与前期协商地点一致,为A地。其次,重点审查2022年公告中对安置地点变更的内容。确定新公告调整内容变相剥夺被征收人货币补偿权利,也损害了2021年已经签署补偿协议的被征人优先选择权。有基于此,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2022年新公告。

诉讼过程:

被告单位辩称:本次的行政征收行为符合法定程序,且已经前期与被征收人协商一致,签署了《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本次新协议只是对旧协议的部分调整,并未损害到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故请求法院判决驳回起诉。

诉讼结果:

在提起行政诉讼后,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慎了解和调查,并组织双方庭前调解,调解中指出《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明确将货币补偿作为征迁补偿的一种方式,行政机关无权剥夺相对人的这一权利。经过法院的调解,行政机关最终与汪先生签订了新的《征收安置补偿协议》。

在明律师贴心提醒:

值得注意的是,在征地拆迁活动中,被征收人对补偿方式理应有选择权,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而且对于两种补偿方式,价值上不应差距太大,否则意味着将剥夺被征收人对其中一种方式的选择权。即便行政机关在某种程度上有一定的单方决定权,但行政决定的作出,必然要履行法定程序,充分听取双方意见,且作出的决定在实体上不能侵害相对人的法定权利,损害相对人合法权益。

如果大家在征迁活动中遇到了本案中汪先生的情况,一定不要妥协,可以先和政府重新协商安置补偿内容,达成新的安置补偿协议。若协商不成,也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行为。

版权声明:本文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未经授权,谢绝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