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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看法速递:深圳市居住证,2020年深圳积分入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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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广网北京2月9日消息 2月8日,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发布关于《深圳市积分入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该《办法》自2023年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办法》显示,办理积分入户人员应当向市公安部门提出入户申请,其积分信息统一纳入深圳市积分入户信息库,按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名。积分入户指标由居住情况、参加社会保险年限情况、 见义勇为、负面行为、违法行为等指标组成,入户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累计积分。

《办法》指出,申请积分入户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年龄男性在55周岁以下,女性在50周岁以下;持有有效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拥有深圳市合法产权住房 连续满5年,或合法租赁住所年限 连续满5年;依照法律法规正常缴纳深圳市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年限累计满5年;无刑事犯罪记录,且未参加过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

积分指标则明确:拥有深圳市合法产权住房,每满1个月积1分;在深圳市租赁住房,每满1个月积0.2分;缴交深圳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 社会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每个险种每满1个月积 0.3分。

此外, 获得市级以上 (含市级)见义勇为表彰的,可以直接+30分。以配偶房产(或本人与配偶共有房产)申请入户的,夫妻结婚时间在年度申请截止之日应连续满2年且婚姻仍在存续期内。入户申请人未成年子女允许申请同步随迁入户。

负面行为指标方面,制定负面行为清单,列明存在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严重行为、存在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严重行为、存在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行为等3大类15项负面行为,如有清单中任一行为的,一次性扣200分;违法行为指标方面,有因吸毒被执行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记录的,或3年内在深圳有行政拘留记录的,均一次性扣300分。

在随迁入户方面,最新办法对以配偶房产(或本人与配偶共有房产)申请入户的情况增加了有关约束条件,要求在年度申请截止之日婚姻仍在存续期内,且在年度申请截止之日往前计算,夫妻婚姻关系连续满两年。同时,此前要求入户申请人落户后再申请未成年子女随迁,而在最新办法中,入户申请人未成年子女则可申请同步随迁入户。

在稳定居住积分规则方面,将自有住房和租赁住房两项指标只能选择一项进行积分,调整为自有住房和租赁住房均可积分,但相同时间段内的自有住房和租赁住房积分不能累加。将仅可选择一套目前拥有或者曾经拥有的自有房屋积分,调整为目前或者曾经拥有的自有住房均可累计积分,拥有一套以上的,相同时间段的积分不能累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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