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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内幕信息:教师辞职后养老保险,教师开学前离职,要赔偿学校损失和违约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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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编制教师小吴在产假结束后提出辞职,期间适逢开学,学校以未满聘用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影响教育教学工作,要求小吴支付违约金及需要外聘代课老师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否则记入档案。小吴支付了违约金19000元、损失赔偿金15000元,共34000元后觉得不公平,遂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学校返还。案件经过劳动仲裁、一审、二审,法院判令学校返还小吴违约金19000元,但要求小吴承担给学校造成的损失7500元。其中,关于这两个争议金额,法院是这样认为的:


一、未满最低服务期的违约金。


小吴通过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签订了《四川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与存在人事关系。虽然《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约定了服务期内的违约金,但该文件只是四川省的规范性文件,在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均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因此,法院认为学校应当返还小吴支付的服务期违约金19000元。


二、是否造成学校的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

由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周期性特点,教师与教学岗位的匹配性极强


小吴在春期申请辞职,

学校只能另外聘请临时代课教师予以补充,已是最无奈之举。因此而产生的临时代课教师费用,应当由辞职的教师承担。


虽然小吴主张依法可以提前30日离职,承担经济损失的范围仅限于30日内,但

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周期性特点不同于其他劳动岗位,小吴应当对继续完成年度教育教学计划中的剩余任务的合理支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学校与小吴在案涉聘用合同中约定了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即以1500元的标准按月支付临时代课教师费用,最终法院判令小吴应当向学校支付经济损失的赔偿金额为一个学期开学至期末共5个月的经济损失即7500元。


综上,阿宇就给广大需要离职的教师们的法律建议是:


1、关于服务期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规定,需要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情形只有竞业限制和专项培训服务期(付费培训)这两种。对于没有以上情形的编制内教师,即使与学校签订了关于服务期违约金的协议,仍不需要向学校支付服务期违约金。如果学校克扣了违约金,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要求返还。


2、辞职的时机。


由于教师教学工作的特殊性,建议教师不要在临近开学期间突然提出离职,否则学校可能会以影响教学秩序要求教师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教师离职正确的做法应当是:提前6个月与学校协商离职,协商不成,在6个月后再次提出离职,就可以正常走人也不需要承担赔偿损失的风险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以及《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第六条中规定

“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参考案例: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19)川1521民初191号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15民终2196号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15民终170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