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过两年多时间旳煎熬终于等到了中级法院的终审判决,驳回了上诉人(原审被告)的上诉,维持原判。真是应了一句话,公平正义也许可以迟到,但不会缺席。
事情的原委是这样的,十余年前,经报请相关部门批准,某单位要采用市场运作模式建设住宅小区并全额集资建房方案。而该单位的职工 某人分得了一套房的指标,因单位公布的建房方案明确说明分得指标的单位职工必须要在限定的时间内交上一万元建房款定金。由于当时该建房的这片区域仍是荒野地带,大众对这一地段的发展前景并不看好,加上按当年的收入情况,在几天内要交这一万元建房款不少人还是拿不出的。这样当时很多该单位分得指标的人除了选择转让指标外再没有更好的办法了。
在这种情况下,我就通过中介按当时一位指标转让人通过协商并达成房屋指标转让的合意,并与其签订了《转让房屋指标协议》。双方都在协议书签了名(由于我当时有事就委托给我的堂弟代我在协议书上签字),并按协议书要求向对方支付了房屋指标转让费和建房的所有房款(注:因指标属于对方的所以房款虽然都是我交,但交房款收据上仍是房屋指标人名字。)几年后房子建好了交房对方把房钥匙交给我。之后我装修入住至今已超过十年,由于种种原因该小区一直到2020才统一办理了产权证,因时间跨度已经过了十几年,当时的房价与现在的房价差别太大,另外办产权证时由于是对方单位的指标,所以产权证自然也是对方的名字。那么问题来了,对方觉得现在的房价涨了,当时给他的转让费少了,一句话心理不平衡了。而且产权证又在他手里,这样当我跟他商量配合把产权证过户到我的名下时对方又死活不肯了,说要再补给他几十万才可以把产权证转至我的名下。
无奈之下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我就一纸诉状将对方诉至法院。诉求对方协助将该指标房所有权转移至我的名下。但在一审时对方辩称转让房屋指标协议书不是我本人签……等理由。最终一审法院根据事实证据,同意我的诉讼诉求判决对方将位于某某小区某房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我的名下。意外的是对方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至中级法院,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不公,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我的诉讼请求。好在我们中国是法治社会,公平正义或许可以迟到,但一定不会缺席。任何不讲诚信的人或是过于贪婪的人,最终都还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通过这件事我悟出了一个道理,一味地忍让未必能换来同情,一味地以和为贵,只会养大了对方的胃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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