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法律(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商法、经济法、社会法,程序法: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法理学、司法制度、新法速递)
1、宪法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基本人权、法治原则、权力制约,刑罚基本原则:罪责法定
2、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3、现行宪法规定,行使宪法解释权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常委会
4、土地政策: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与赔偿;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5、民族区域自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实行区域自治
6、有关国家机关在接到公民提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都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7、凡是有我国国籍的自然人就是我国公民,这属于法律概念
8、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光荣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或者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9、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10、只有公安机关和检查机关才有权对公民的通信进行检查
11、年满18周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或者私有财产的继承权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总纲”部分
12、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村民委员会是我国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上下级人民法院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国家主席的任期与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
13、检察院双重领导,县级以上各级人大罢免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上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14、我国国务院各部、委的设立、撤销或合并,其决定权在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5、2004年的第四个宪法修正案“将乡镇人大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
16、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有权分别设定行政许可,部门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但无权设定行政许可
17、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18、人民依法通过各种民主形式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
19、全国人大行使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的职权
20、周某因出国留学,把自己的几幅字画交由朋友吴某代管。吴某将字画藏于卧室,一日,卧室暖气管道突然破裂,字画进水受损,(吴某是无偿保管且无重大过失和故意,不应赔偿)
20、甲向乙购买了一只羊,钱已付,因天黑路滑,甲决定明天再来牵羊,乙将甲所买的羊与自己的羊一起拴在树下,当晚雷雨交加,将甲所买的羊与乙的羊一起击死,(乙没有任何过错,乙不用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1、某城市修建铁路,附近的居民房屋大幅升值(反射利益,以防财产因另一方的行为而增值,但未致另一方损害);甲乙之间定有买卖合同,价款8000元,甲将价值5000元的带有瑕疵的标的物卖给乙(违约责任);赌博所得(违法所得,应由公安机关没收)
22、恶意串通第三人利益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23、为了索债而非法拘禁他人的构成非法拘禁罪,而非绑架罪
24、李某在封闭的小区内练车,因技术不熟,撞死了散步的刘某,李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没有违法法律规定,因而不是交通肇事罪)
25、甲乙在山上共同采石时,不慎滚落的石头将山下路过的丙砸死。对此,(甲乙不构成共同犯罪,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采石将丙砸死,甲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是过失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
26、甲贩运假烟,驾车路过某检查站时,被国内工商执法部门拦住检查。检查人员在登车检查时,甲突然发动车辆夺路而逃。乙抓住其车门把手不放,甲为摆脱乙,在行驶过程中突然急刹车,导致乙头部着地死亡,甲对乙死亡的心理态度属于(间接故意,甲为摆脱乙,并不具有杀人的直接故意,只是采用了不计后果的做法,也不构成直接的故意)
26、养花专业户李某为防止偷花,在花房周围拉电网,白某偷花被电身亡,李某对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属于(间接故意,明知拉电网会危害社会,仍拉电网且未采取防范措施,对出现的结果漠不关心,是间接故意)
27、吴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则他实际被剥夺的政治权利是(13年,若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则在10年的执行期间是享有政治权利的)
28、朱某因婚外恋产生了杀害妻子李某之念。某日晨,投放了毒药,为防止6岁小孩吃送其子送幼儿园并嘱其子等他来接,不料李某提前下班,接其子与其吃了毒物死亡,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29、工人孙某休假回村,主动携带邻居6岁小孩进入村旁危险地带玩,走入5000米处走散。孙某继续狩猎也不寻找小孩,也没回村告知村民,便回城上班,4日后,小孩被人发现死亡,孙某的行为(间接故意直接杀人,对死亡是放任而不是反对,故不是过失)致人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