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桥法院、天津高法
转自: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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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
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
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
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
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金额是N还是N+1呢?
以下四个案例中
哪些情况用人单位需要
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呢?
1
案例一
案情概述
小A与甲单位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工作一年零一个月后,小A认为甲单位不太适合自己,于是小A向单位提出辞职,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法官说法
此情况规定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中。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小A作为劳动者,实际上享有一种无条件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同时因为小A是因个人原因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因此,用人单位依法无需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2
案例二
案情概述
小B与乙单位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工作一年零一个月后,乙单位仅向其支付了六个月的工资,小B以单位未足额支付工资为由向单位提出辞职,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法官说法
此情形规定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中。第三十八条规定被称为“推定解雇制度”,也叫“被迫辞职”,是指用人单位基于过错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从事了违法行为,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时,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基于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本质上是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解除,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小B虽然是自己提出辞职,但是是因为用人单位长期拖欠劳动报酬导致,因此小B有权获得经济补偿金。
3
案例三
案情概述
小C与丙单位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工作一年零七个月后,小C因工作失误给单位造成了重大损失,丙单位向小C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法官说法
此情形规定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第三十九条被称为“过失性辞退制度”,是指由于劳动者过错而导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小C是因为工作中的重大过失导致其劳动合同被解除,因此小C不能获得经济补偿。
4
案例四
案情概述
小D与丁单位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在S市,工作一年零七个月后,丁单位因市场变化,关闭了S市的经营场所,并新开了T市的经营场所,丁单位要求小D到T市的工作地点工作,小D以离家太远为由没有同意,丁单位随即向小D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法官说法
此情形规定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中。第四十条被称为“无过失性辞退制度”,是指劳动者没有过失,但是基于某些客观情形,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丁单位调整经营方向,企业迁移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协商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丁单位依法应向小D支付经济补偿金。
上述四个案例中
案例二和案例四用人单位
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一和案例三
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那么经济补偿金
应当是N还是N+1呢?
经济补偿金的“N”
N是指工作年限。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什么情况是“N+1”?
“N+1”的“1”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提到的“代通资金”,是指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依法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的,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应当以给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替。在无过失性辞退中,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应当获得N+1的经济补偿。
因此案例二中
工作了一年零一个月的小B
应当获得N的经济补偿
也就是1.5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案例四中
工作了一年零七个月的小D
应当获得N+1的补偿
也就是3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劳动关系的双方是彼此依存
共生共荣的关系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都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共同构建和谐
稳定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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