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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解]百科资讯:深圳刑事律师事务所,辩护律师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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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8月26日)下午,深圳市律协职务犯罪辩护法律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律协职辩委)第四期刑辩沙龙暨广东省律协刑事辩护法律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律协刑专委)业务交流在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举行,沙龙邀请省律协刑专委副主任兼秘书长余安平律师作题为《技术辩护的方向与方略》的主题演讲。余律师演讲结束后,包括笔者及其他专业刑辩律师作为与谈人参加了沙龙第二环节的活动。笔者作为市律协职辩委副主任向沙龙作了题为《辩护律师要做到两个“吃透”》的发言。


笔者认为,辩护律师首先要吃透法律。

“吃透”法律,要求辩护律师要精通相关的刑事实体法及程序法。不管庭前、庭审时还是庭后,在与法、检两家打交道的时候,与辩护律师提出的诉求有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司法文件要做到脱口而出,不拖泥带水,条文精准,内容指向明确,尤其是“小法条”,让法官、检察官看到明确的法律依据,没有理由拒绝你的诉求。


比如,开庭时,当辩护律师向审判长提出去除被告人的械具并被审判长反问有什么法律依据时,律师立即回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庭审活动中不得对被告人或者上诉人使用戒具,担认为其人身危险性大,可能危害法庭安全的除外。”除非法庭认为被告人人身危险性大,可能危害法庭安全,不然就应去除被告人的戒具。

再比如,庭审后,辩护律师向法庭提出要求法庭通过互联网提供庭审笔录的请求,目前很多地方的法院还会拒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 已于2018年 9 月1 日期施行,该规定第十条明确规定,“庭审、质证、证据交换、庭前会议、调查取证、勘验、询问、宣判等诉讼活动的笔录,应当通过互联网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如果法官助理不清楚该规定,可以联系主审法官。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有这样的规定后,一般不会拒绝律师的合理要求。

辩护律师还要吃透案情。

对于重大、复杂案件,更应该吃透案情。对于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侦查机关的每一次讯问都是要全程不间断同步录音录像的。辩护律师阅卷时,除了要看纸质的卷宗之外,更重要的是认认真真看同步录音录像。最好是同步录音录像与纸质《讯问笔录》比对着看。

很多案件有没有刑讯逼供,或者变相的刑讯逼供,或者笔录记载的内容与同步录音录像是否一致,不看录音录像是不可能知道的。当然,通过会见当事人,也能获得一定的线索。笔者办理了不少刑事案件,其中关于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的重要信息,实际上嫌疑人不是如笔录记载中的内容,除了没有那么连贯,纸质笔录关于指控嫌疑人构成犯罪的关键信息,如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作案工具、主观心态、被害人的情况等内容,出现了较多的不一致,甚至是记载了没有供述的内容,也就是讯问人员编造的内容。

所以,辩护律师阅卷时一定不要遗漏任何卷内容,哪怕是一张纸,或者一张光盘。只有全面阅卷,全面审查控方提供的所有指控当事人构成犯罪的证据,才能洞悉案卷材料中的所有细节。只有如此,辩护律师才能精准地发表质证意见,准确地对当事人和同案人进行发问,并在最后精准发表辩护意见,达到最佳辩护效果。

以上是笔者作为辩护律师总结的一点心得,与各位同行交流,欢迎批评指正!


张宋标律师

广东省律协刑事辩护法律专业委员会 委员

深圳市律协职务犯罪辩护法律专业委员会 副主任

中闻刑辩律师学院 毒品犯罪辩护研究中心 主任

北京市中闻(深圳)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主任、管理合伙人

中国药物滥用防治协会(CADAPT) 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