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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观点知识:中止审理是什么意思,仲裁裁决生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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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源于:临时仲裁ADA

案例概要

2023年4月13日,香港原讼法庭就ZS CAPITAL FUND SPC AND OTHERS v. ASTOR ASSET MANAGEMENT 3 LTD AND ANOTHER [2023] HKCFI 1047作出判决。双方由于借款协议产生纠纷,原告向被告提起诉讼,但由于双方间已存在仲裁及两份裁决,该诉讼程序为了仲裁而被中止。仲裁庭认为由于价款协议相关的纠纷应当由香港法院进行审理,且仲裁地并非当前的基辅而应当是牙买加。法院在进行了程序性审理后认为应当取消对诉讼的中止。

案件背景

当事双方存在一项《放债人条例》(money lender ordinance,以下简称“MLO”)项下的借款合同(loan agreement)。针对这一合同引发的纠纷,双方已经在基辅仲裁庭获得了两份仲裁裁决,分别为2021年11月15日裁决(以下简称2021裁决)和2022年2月21日裁决(以下简称2022裁决),两项裁决所处理的争议虽然不完全一致,但指出,仲裁地应为牙买加,且两裁决都根据MLO的规定裁定应由香港法院对具体争议进行审理,仲裁庭无权审理。但是第一被告却认为这是仲裁庭不作为的体现,并向仲裁地法院即牙买加法院提出撤销上述两仲裁裁决,由新的仲裁庭重新(de novo)审理双方的争议的请求,本案原告认为这是无稽之谈。

双方立场

原告引用了Ma J法官在Tommy CP Sze & Co v Li & Fung (Trading) Ltd & ors Tommy CP Sze & Co v Li & Fung (Trading) Ltd & ors [2003] 1 HKC 418一案中确定的如何判断是否应当终止庭审程序而进行仲裁的一套标准,根据该标准,应当撤销对诉讼的中止。该标准可以适用于以下四种问题:

(1)争议的条款是否为仲裁协议?如果不是,不能中止;

(2)仲裁协议是否无效(null and void)或不能执行(inoperative or incapable of performance)?如果是,不能中止;

(3)双方间是否真实存在争议或分歧?如果不是,不能中止;

(4)双方间的争议或分歧是否属于仲裁协议的管辖范围?如果不是,不能中止。

本案原告主张根据第(2)项,由于已经有仲裁庭基于该仲裁协议做出了两个判决,双方间的仲裁协议已经被使用(spent)过,应当不能再适用了。

但第一被告称仲裁程序还没结束,因为其已经向仲裁地即牙买加当地的监督法院(supervisory court)申请撤撤销之前的仲裁。并且援引Gao Haiyan v Keeneye Holdings Ltd [2012] 1 HKLRD 627以及Minmetals Germany GmbH v Ferco Steel Ltd [1999] CLC 647,中的观点作为其向牙买加最高法院提起撤销申请的理由:如果一方同意在外国进行仲裁,则其不仅同意将自身的纠纷按仲裁地程序进行仲裁,还认可仲裁地监督法院对其的管辖权。因此,当一方发现仲裁裁决存在缺陷或者仲裁程序存在不足时,其有权向仲裁地监督法院寻求救济。

法院认定

本案法官支持原告代理人的观点,仲裁协议已经发生过效力并产生了两份裁决,且如果双方一致认可其纠纷与MLO协议有关,那这一纠纷确实应当提交香港法院来解决,中止诉讼的基础已经不复存在。

第一被告人的代理人辩称,根据前述Gao Haiyan等判例法中的主张,在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之前,香港法院的诉讼程序应该中止,本院不支持这一观点。

被告代理人主要依据Gao Haiyan案提出主张,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可以扩展为对仲裁过程受仲裁地相应法院监督管辖的协议。但法院认为即使这样,在仲裁真的被当地法院中止前,另一方也仍然可以以该裁决为基础展开活动。此外,本院法官认为代理人所主张的另外两个案件均不能支持其观点。

原告的代理人还主张,双方间仲裁协议的文本表达的意思是仅限于由仲裁庭进行仲裁(limited to the arbitration before the Tribunal)的,并不扩展至受牙买加法院的管辖,Gao Haiyan案中关于仲裁协议的扩展的理论不能适用于本案。

最终,法官裁定,应当撤销中止诉讼的决定,但会在双方进行听证后进一步作出具体的判决。

总结与评析

本案中,被告企图基于原被告间存在的仲裁协议,将双方对仲裁庭管辖的合意扩展至同意仲裁地法院对仲裁程序进行管辖的合意上,但法官则支持了原告的观点,认为双方间的仲裁协议已经发挥了作用并产生了两项裁决,因而不能再适用了。

被告所援引的Gao Haiyan案中的标准虽然在本案中没有得到支持,但是也应当引起我们的注意,即在对仲裁协议表示合意的同时,要小心自己是否同时对该仲裁所涉及的行为也应受特定仲裁地法院管辖表示了同意。

另外,本案还提到了四种情形中判断是否应当中止诉讼的标准,主要需要考虑争议的条款是否为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是否无效或不能执行,双方间是否真实存在争议或分歧以及双方间的争议或分歧是否属于仲裁协议的管辖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