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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不署名抄袭者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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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18 广西日报
近来,"老师惩罚学生抄写”的事在网上被频繁刷屏。
比如:
去年10月,电子科技大学成都学院的一位大二辅导员罚上课迟到的学生抄1000遍“biang”字。
为啥日报哥要用拼音? 因为,这个字是这样写的……
嗯,就是这个字。
这事在网上掀起热议,有的网友认为老师太过分了,也有网友认为这样的惩罚很接地气。
然而这并不是特例!
近日,贵州工商职业学校护理学院一寝室女生因在寝室打麻将被辅导员抓住,随后辅导员罚该寝室一人画一百遍幺鸡!
下面就是3个人画的幺鸡……不得不说,画的还是蛮传神的……
这样的事情,在广西也出现了……
近日,广西某学校某班级也出台了类似的惩罚规则……
据网友爆料,广西一学校规定:学生不带校牌罚抄千遍“我要带校牌”,用一本作业本进行抄写,不上交者加倍处罚。
于是,真的有小同学挨罚了……(心疼脸)
这真的是一种好的教育方式吗?对此,网友们这样说——
网友说
@胡图图图h:我们班,迟到一次女生二十深蹲男生20俯卧撑累计叠加!!!外加300字检讨!
@越靠近越心动:这个叫变相体罚!
@等天蓝时再取个好昵称:形式过于行动。
@Finger杨:越是这样罚我就越反感越不想带。
@MoMo_JIAYI:想当年挨抄了两千遍的人在这里!
体罚、变相体罚如何界定?
那么,网友口中所说的“体罚”和“变相体罚”究竟如何界定,对此是否有管理规定?
关于体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都对体罚的违法性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体罚学生,不管是否产生了严重的后果,其行为的属性是肯定违法的。
体罚不仅仅是身体上的惩罚,还包括很多方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学生的人身自由权受到侵害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例如:教育教学中对违犯纪律学生关禁闭或者放学后,长时间留学生补作业、面壁、罚站,以及为了没收玩具而搜身等。
2、 学生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
人格尊严是每一个公民应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宪法》第38条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诬告和陷害”。
例如:在教学工作中一些教师为了达到所谓的教学目的,所实施的一些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如扯头发、打耳光、罚站立、罚劳动等。
3、 学生的身体健康权受到侵害
健康权是有生命的主体,依法享有的保障其自身肌体生理功能的健康的权力。
例如:采用暴力的方式体罚学生极易造成学生身体器官的损伤,严重者造成终身残疾。
4、学生的受教育权受到侵害
受教育是每一个公民基本的权利,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学生的受教育权。
例如:被教师逐出教室,罚站或以劳代学等不让学生进入课堂听讲的行为,剥夺了这些学生在教室听课的机会,致使他们不能享有和其他学生平等的受教育的机会,其实质就是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而对于“变相体罚”,目前法律还没有做出具体的界定。
在等待法律逐步完善前,我们先来做一个小调查——
对于老师罚抄写的行为,你怎么看?
编辑|张安然
广西日报新媒体出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