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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供热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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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冷的冬季,供热企业给我们带来温暖,国家出台了很多政策支持发展民生,对供热企业也有很多税收优惠,下面为大家梳理分析供热企业相关涉税问题。

一、相关概念

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供暖期,是指当年下半年供暖开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结束的期间。

二、相关涉税问题分析

(一)增值税方面

1.一般规定:供热企业企业提供供热产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适用9%的税率。

2.相关优惠:《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的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1)享受优惠政策地区是“三北”地区,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3)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单独核算。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增值税。

3.特殊问题

(1)供热企业收取的供热管网建设费处理问题

有些地区存在供热企业向用热单位收取的供热管网建设费,又称入网费的情况,对于供热管网建设费按照什么来缴纳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八条规定:对从事公用事业的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多数供热企业签订的供热合同所规定的供热量往往与收取的供热管网建设费无直接的关联,营改增后应按“建筑业”税目计算缴纳增值税。

(2)供热企业得到当地政府的扶持,收到当地政府给予的各种性质的补贴,如何缴纳增值税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如果政府支持供热企业的财政补贴与企业销售的产品数量或收入直接挂钩的,比如按照供热面积给予的定额补贴,就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给予的企业是一定数额的补贴,与企业销售数量和收入不直接挂钩,则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基本规定:除税法明确的不征税收入,企业各类收入均属于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

特殊规定:1.供热企业收到当地政府给予的各种性质的补贴,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供热企业收到当地政府给予的各种性质的补贴,确认收入的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第六条规定:关于企业取得政府财政资金的收入时间确认问题,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三)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方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的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相关政策要点:1、对专业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兼营供热企业,视其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是否可以区分,按照不同方法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以区分的,对其供热所使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减免税。难以区分的,对其全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计算减免税。

3、对自供热单位,按向居民供热建筑面积占总供热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免征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