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看票据状态
1、票据状态显示:背书待签收(如图一),这个状态是正常的背书人向被背书人发起背书后电票系统(ECDS)显示的状态,如果被背书人未签收,票据状态显示的是:背书待签收(注:此时的票据权利还是背书人的),如果被背书人已经签收,票据状态才会显示:票据已签收(如图二)(注:此时的票据权利是被背书人的)。
(图一)
(图二)
2、有的银行网银票据状态显示的是:——(如图三)持票(如图四)状态不明确(如图五),像这种情况是银行网银的显示问题,换个银行开通电票系统(ECDS)就会显示票据状态了。大企业的财务制度要求一定要显示票据状态的网银,建议中小企业要慎重对待这个小细节,一旦签收了假票或者问题票对于企业的损失是巨大的。目前已知的有威海银行、邮储银行的网银不显示票据状态。
(图三)
(图四)
(图五)
3、如果票据状态是:保证待签收(如图六)或者出票已登记(如图七),企业一定要果断拒签,近期市场上有一批这样的假票,这种票据是骗子利用银行漏洞内外勾结而签发的假票,企业财务和出纳负责人一定要警惕此种票据状态的假票。
(图六)
(图七)
二、看票据号码
1、票据号码第一位数字显示的是:1,代表是: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是:银行(如图八)或者财务公司(如图九),票据到期由银行或者财务公司无条件承兑;
(图八)
(图九)
2、票据号码第一位数字显示的是:2,代表是: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是:企业(如图十),票据到期由企业承兑;
(图十)
(图十一)
三、看能否转让
1、能否转让:可转让(如图十二),必须是可以转让,被背书人签收了票据才可以流通,如果显示不可转让(如图十三),被背书人一定要拒签,让对方背书人重新发起正确背书,如果被背书人签收了不可转让的票据,票据将锁死在被背书人的电票账户里,在票据到期日之前不能再次发起背书了,只能等票据到期日提示承兑人付款。
(图十二)
(图十三)
四、回头背书
概念:回头背书是指票据经过流通,以原有的票据债务人为被背书人的背书。持票人经过N手背书,票据又回到了原来的票据债务人手中。而一般背书都是以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被背书人的背书。
特点:是票据上的原债务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又成为了票据债权人(也就是持票人)的情况。回头背书具备与一般转让背书同样的权利,但是也有一定的特殊性。具体情况如下:
(图一)
(图二)
(图三)
(图四)
一般认为回头背书不影响汇票的权利和使用,但是回头背书会导致持票人在行使票据追索权时,可追索的对象减少。Z终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Z终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中,并没有对回头票加以限制。只要是合法取得的票,只要背书是连续的,到期提示付款是有保障的。以上为市场间的企业流转过程中发生的回头背书的情况。
五、票据背回到承兑人
持票人把票据背回到承兑人有2种情况:
(图一)
(图二)
(图三)
(图四)
六、票据的其他瑕疵点
1、 敏感行业:开发置业公司(如图一)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贷款管理的通知》(【2003】121号)的规定:
1.1加强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引导规范贷款投向
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的贷款,只能通过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发放,严禁以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及其他形式贷款科目发放(如图二)。
商业银行发放的房地产贷款,只能用于本地区的房地产项目,严禁跨地区使用。
1.2 银行承兑汇票视同流动资金贷款。
1.3 房地产开发企业若开具全额保证金(或以该银行存单100%质押)的银行承兑汇票,目前存在争议:一种意见认为这个方式占用银行资金或信用敞口,不算违反121号文件;另一种意见认为,从会计记账上讲,全额保证金或100%质押的存单是房企资金先行占用,然后以票据进行融资并支付结算,应属于违规。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现在开发企业不能签发银票,但是在支付流通环节还有很多供应关系是要背书到开发公司的,如果这张票据到银行进行贴现,是有影响的;如果在市场流通,一般不影响。
(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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