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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读秘闻资讯: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小区居民破坏房屋结构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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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长达16000字,彻底破除很多人把小区自治当作政治上的民主制度的谬论。

并对各种产权制度进行了详细的分析,看懂此文,你才懂什么叫私有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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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有一句话很有名,公域应该民主,私域应该自主

当然这句话也并非他的发明,早在十九世纪,英国哲学家穆勒就出版了一本书叫《论自由》,这本书由中国的翻译家严复翻译传至中国,而严复给这本书取的中文名字就叫作《群已权界论》。

所谓群就是公域,而已则是私域,这本书要表达的主题就是公域与私域是完全不同的两个领域,应该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处理,在产权非私有的地方,应该实施投票进行多数决的民主,而在产权清晰的个人私域,则应该由个人自主决定。

这句话其实有很多不同的版本,比如公域讲权力,私域讲权利;公域讲民主,私域讲自由,表达的都是一个意思。公域民主私域自由这样的主张是非常有迷惑性的,甚至让很多人有了非常美好的想象,公域的事情人人可以发表意见,通过代理人投票来进行决策,同时又保留了私域的完全自主,这是一个完美社会呀。

公域是由什么来决定的呢?没有深入思考的民主支持者,往往会认为公域也应该由民主来划定,也就是说公域到底指什么,是由人定的。

一些对民主思考得更多一些的朋友,则认为公域应该由逻辑决定。主张公域应该由逻辑决定比主张由人来决定要高明很多。

因为他们意识到了,如果公域是由人来决定,那在民主体制下,产权将变得不稳定,因为随时都有可能私域变成公域,如果公域是由逻辑决定,那只要人们接受这个逻辑,那就不会轻易地把私域变成公域。

生活中,有很多私域是很清晰的,大部分时候人们不会将他划为公域,因为一旦划为公域,就意味着不能自己完全作主了。比如你想找谁结婚,大家都认为这是私人的事,是自己的事,任何人无权来替你做决定,最终做决定的一定是自己。

再比如,你今天晚上想做什么菜,这个事你会天然地认为这就是自己决定的事,是天然的私域。

当然我举的这两个例子,在一些特殊的年代,也成为公域,成为自己无法自主的事情了。生活中的其他的一些领域,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往往被人们归入公域,比如教育、医疗、河流、小区物业,公共场所等等,人们给出的理由是五花八门的。

那到底公域是怎么回事,要如何从逻辑上划清公域与私域的界限呢,就需要对各种公域的定义方式进行分析,我们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02共有产权不是公域

支持西方民主的经济学家们将公域定义为产权不清晰的领域,什么叫产权不清晰呢?经济学家们没有给出一个标准的定义,但举了很多例子,比如小区里的物业,共同的渔塘。这些举例实际是在说,共有产权就是公域。

小区里的物业是用来比喻民主政治最多的举例了,举例的人说,小区的共同空间包括花园、电梯等等就是大家公共的空间,而物业公司就是政府,他是为小区业主们服务的,小区业主们交的物业费就相当于税收,用于维护公共的事业,而小区物业公司则由民主选举的业主委员会来进行选择,这就相当于民主选举政府。

但大多数人并没有认真地分析小区的产权属性,小区共有的物业属于产权不清晰吗?共有的物业就不属于私有产权了吗?共有的物业就属于从表面上看,小区的共有的花园,共有的体育设施等是无法在物理上进行分割的,某个业主不能以他拥有小区部分产权作为理由来分割小区共有物业中的一部分,所以小区共有物业好象就是一个天然的公域,因为他无法进行象钞票一样,具体地分配到个人的名下。

但实质上,小区共有物业的产权非常清晰。

第一, 小区共有物业属于小区里全体业主所有,不可分割,这限定了所有的拥有者的范围;

第二, 小区业主之所以拥有这些共有物业是因为他们花钱购买了小区的商品房,所以小区业主是通过自愿交易获得了共有物业的一部分;

第三, 假设一个小区里有人购买了50%的商品房,那他是否就拥有了共有产权部分的50%的产权呢?当然。如果小区整体卖掉,那这个购买50%房子的人自然就获得50%的收益,所以小区里的共用物业是根据业主房子数量多少来划分整体物业的多少的。

通过以上三点分析,你会发现,小区共同物业是一个类股份制企业的所有者结构,业主通过货币共同参与购买共有部分而获得了共有中的一部分,这一部分有多少,取决于你的出资额。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小区共有物业是在物理上很难分割的一个整体,但不能说他是一个产权不清晰的地方,因为每一个人在共有物业中所占的比例是清晰的。

人对物的产权,在很多时候很难在物理上进行切割。比如,你购买了一套普通的楼房中的一间,你的房子在十楼,这个时候,你的房子和房子下的土地就是不可能在物理上进行切割的。

你无法做到让一个房子脱离土地而存在,而在这一块土地上,可能有三十个业主,这块土地是多个用户共享的产权。这时,你的房子产权是不清晰的吗?不,你的产权非常清晰,你拥有了你独立的房子和共有土地的一部分,共有土地的份额就看你在所有业主中占有的比例,这同样是一个类股份制企业的所有者结构

多人共有一个产业这种情况是非常多见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股权大小来分清每一个人的权益,小区物业当然也可以用房子数量多少来界定土地和小区物业的所有权大小,实际上是产权明晰的私域。假设你拥有一家航空公司的一亿分之一的股权,那你是否可以清晰地说明清楚,航空公司的哪一个部分是属于你的吗?

想象一下,你是否可以认定哪一架飞机上的配件就是属于你的,然后你可以行使你的权利将这个配件拿走?显然,这是不行的。你虽然拥有航空公司的股权,但你无权自行分割航空公司。

自行分割的后果就是会侵犯其他股东的产权,你取走一个零件,让这架飞机运行不了,那其他所有希望公司继续运转的股东的权益就被你损害了。

拥有股份的股东只能依据公司的章程,进行股权的转让,或在公司破产时依据章程获得公司资产处理后的收益或是根据股权大小获得部分实物资产。

你拥有的私有产权,并非你就可以任意处置,因为在处置时,你必须根据你所获得私有产权时的契约进行处理。你拥有的上市公司的股权是清晰的私域。想必每一个股民都会同意自己拥有的股票是完全私有的,绝不能姓“公”的。

产权还能进行各种分割,多人共享产权的不同权利。

比如你的房子可以分割为转让权,收益权和使用权,你可以将使用权交易给他人。如果你只从物理性质来看这套房子,那这套房子就有两个人拥有这个房子的产权,房东持有转让权和收益权,房客持有使用权,产权被分割了。物理上,这个房子是分割不了的,但权利上却是清清楚楚。房东卖房子里,是不能侵犯房客的租用权的,同样房客使用租用权时,也不能侵犯房东的转让权和收益权。

上面的四个例子,都表明,小区共有物业,商品房楼房,和上市公司的股权,出租的房子都是属于多人私域的集合。

两个人的私有产权,如果他们集中起来,那就变成产权不清吗?就变成公域了吗?完全不是。

上述例子,所有人的在共有产权中的份额和具体权益都是可以计算,可以清晰地分解出来的,他们就是产权清晰的私有产权。

多人共享一个资产的权益,在现代经济中随处可见,不管是熟悉的朋友一起去投资一个产业,还是家庭当中的共有财产,还是参与各种公募的经济动,这些都会形成多人共同拥有一个资产,很多资产在物理上也不可能明确分割。

现代市场经济发育出资产证券化,就是为了增加人们在选择上的便利,对共有的资产的预期不好,马上就可以卖了,这样就发育出来更加符合伦理的共有产权处理方式。

而多人共同拥有一个资产绝对不是公域,如果这是产权不清的公域,很多人的大部分资产都变成公域了,如果我们将这种私域的组合视为公域,那会发生什么?

你的家庭财产是夫妻共有的,叫公域;你在公司的资产是多个股东共有的,叫公域;你的房子租给租客了,是双方共同拥有的,叫公域;甚至你的房子汽车是抵押贷款的,银行也拥有你这些资产的部分权益,叫公域。

如果上面这些都定义为公域的话,你还有什么界定清晰的私有产权呢?

如果你买的楼房下的土地视为公域,并采取所谓公域就要使用多数决的权力来决策,那三十户的楼房,十六户人就可以决定低价贱卖这栋楼了,如果你是这个楼中的业主,你会接受这种荒唐的决策模式吗?显然这是荒唐的。

多数人强制少数人接受他们定的价格的理由是什么呢?完全不符合基本的社会伦理。所以,物理上无法清晰地分割的产权,并不一定就是产权不清晰,而是要看持有者的权利是否是清晰明了的。

小区的房子当你购买时,你是支付了公摊部分的费用的,你支付了土地的费用的,那你花的钱获得的权利就是明确的,你用货币占有了小区共同物业的一部分,这是明确而清晰的私域。


03共有产权的原则并非民主原则

什么叫民主决策呢?民主决策是一种通过投票的方式,并采取多数决的决策模式。

要说明清楚的是:

第一, 必须要有投票,也就是这个决策方式,必须是人人可以参与,或是人人都有代理人参与;

第二, 决策结果只需要达到多数票就可以决定了,如果需要所有票全部通过,这不叫民主,这叫人人自主。如果是少数票就可以决定了,这也不叫民主,这叫小集团或个人独立决策,也可以叫独裁。

如果民主决策或小集团决策前,每一个与产权相关的人都同意该决策模式,那这就是一种符合所有人意愿的决策模式。如果民主决策或小集团决策前,并没有得到所有产权相关人的同意,那都是违背一部分人意愿的。

民主决策也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人头式的民主决策,一种是产权份额的民主决策。

人头式的民主决策是假定人人对此事物的产权或决策权是一样的,比如民主国家一般约定二十岁以上的成年公民均可以参与投票。

而产权份额式的民主决策则多见于公司体制,比如上市公司在进行决策时,大部分公司采取的就是根据股权份额来进行投票以决策公司重大事务。

很多人把小区物业民主,等同于政治体制上的人头式民主。并且在理论上宣布,共有产权或产权不清晰时可以采用人头式民主决策,国家存在产权上的清晰的领域,所以也需要进行人头式民主决策。

这其实是对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民主决策非常大的误解。

小区民主,是部分事务上采取民主决策的方式,但并不存在多数人意志强迫少数人。因为首先需要小区的每一个人同意小区采取这种民主决策才行。
假设现在有一个小区,卖房时告诉你,你买了这个房,未来这里的物业事务是采取业主委员会投票的方式进行决策的,你了解了这个信息,并签署了相关合同,最后购买了这个房子。

这代表着,你是同意小区物业一部分事务搞民主决策的,所以,所有的业主在买房时,实际上都是默许了或真实签署契约同意了小区物业事务采用民主决策的方式。

这个时候,小区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小区物业范围内任何的不违背契约的决策,都是你的个人意志的体现,而不能叫作多数人的意志强加于你,因为你买房时就接受了这个约定。

再其次,小区业主委员会如果要搞民主,也应该是采取产权份额式的民主决策,也就是在该小区拥有房子多的人的决策权要相应增加。

现实中在小区物业中基本上采取人头式民主决策模式,并没有采取产权份额式的民主决策方式。主要原因是:

第一,在一个小区里购买很多套房产的人极其少见,一般有也就是两三套,相对一个大的小区来说,个人增加一两倍的决策权,对于个体业主来说,在决策上并不能真正增加其保护权利的能力;


第二,小区物业业委会民主制对很多人来说,没有参与的动力,因为小区物业事务对很多业主来说,不是生活中关注的重点事务;


第三,小区物业业委会主要的工作其实是聘请一家合格的物业公司就可以了,并没有太多要决策的事务,阻碍业主委员会按市场原则聘请合格物业公司的是政府,业主委员会很难改变这一现实;(参见物权法相关条款和法定的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市场经济不发达的区域,人们在购买房产时对很多小区事务并不重视,导致小区内很多事情处于合约不完全状态,比如不喜欢狗的业主来到了一个大量养狗的社区,这类的事情因为事前契约的缺失,导致无法处理。

如果今天出现一个小区,某一业主个人就购买了小区房产的50%,我相信,该业主一定会要求按产权份额来进行共有物业事务的决策,而不是采取人头式的民主投票,否则,那岂不是对该业主极大的不公平吗?

2020中国新制定的民法典中规定: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应该说,这一规定部分尊重了产权份额,但还是有人头式决策的内容。并且由国家法律来规定应该如何决策,完全没有必要。

给予市场足够的自由,市场自然会发育出来更加合理的契约,民法典最重要是要保护人们自由签订契约的权利,而不是在法律中规定契约要如何签,这实际上是一种对自由交易权的侵犯。

阿里巴巴上市在选择上市地点时,就在考虑要去香港还是美国上市。

港交所是不接受同股不同权的公司的。阿里要求一定要搞合伙人模式,也就是同股不同权,合伙人就可以决定公司的事务,而不是根据股权大小来决策。但纽交所是支持这种模式的,于是阿里在美国上市了。

阿里的这种决策模式就是小集团独裁,但这种决策模式和同股同权的决策模式有区别吗?

没有,他们本质上是一样的。

当你在看完阿里的招募书,了解他的合伙人决策模式并购买他的股票时,这时,你就是接受了马云小集团拥有特别决策权的。

他们只要不违背公司章程,在公司章程中使用合伙人决策模式对公司事务进行决策,完全也是你个人意志的体现,也是你自愿的。

所以,在共有产权中,在全体自愿的基础上,采取任何决策模式都是合理的。

它的本质是人人自愿,而不是少数人凌驾多数人或是多数人强迫少数人,大家的权利实际上都受到了保障。采取各种决策模式的合理性并不全是

有些人主张,共有产权下,强拆是合理的,因为产权不能清晰界定,这是完全错误的。

共有产权的情况下,产权是被清晰界定了的,并不会因为物理上无法进行分割,他们就成为说不清道不明的所谓公域了。

你在一个楼房里拥有了一套房,一般来说,你就拥有了你这套房的独立空间,并和该栋楼的其他业主一起拥有了这栋楼的土地。

那么在拆除这栋楼的时候,必须得到每一户业主的同意,这不但是产权明晰,而且符合常识和社会伦理。

中国最近关于共有产权产生纠纷常见的一个领域就是老楼房装电梯了。老楼房装电梯的主要矛盾就是一楼与楼上所有住房之间的矛盾。

如果按照共有产权可以民主决策,可以多数决,一楼肯定是少数,矛盾立马解决。但牺牲一楼的利益来满足二楼以上的住户合理吗?显然是不合理的。

二楼以上所有用户应该用各种利益来补偿一楼受损的利益,才能顺利安装电梯。在没有事前约定的情况下,所有人一致同意,才能解决共同产权的问题。值得赞赏的是,在老旧小区安装电梯业务中,基本上采取了全部同意才可以安装的方式,这充分尊重了每一个人的产权利益。

更值得肯定的是,深圳、东莞等珠三角的城市在拆迁上全部采取了原业主100%同意才可以进行拆除的规则,而不是采取在社区和楼房中采取多数同意的民主决策模式,这样才代表着对私有产权的尊重。

可惜的是,对私有产权保护远强于大陆的香港,却出现了历史性的倒退,推出了80%业主同意即可以拆迁的法律,这种多数决是香港自由的重大退步,应该纠正。

那共有产权上的产权不清晰存不存在呢?当然是存在的,但他不是基于共有不可分割的物理性的,而是产权并没有清晰的约定好支配的方式。

比如,兄弟俩一起办公司,并没有说清楚公司收益的分配方式;

一百人拥有一块地,虽然占有份额是清晰的,但没有约定好处理处理这块地的决策模式;

购买小区楼房时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方式和约定方式没有考虑好所有的情况等等。

生活中,有大量的这种约定不清的状况,最后导致产权上的纠纷。


这种状况产生的原因,

第一是因为合约的不完全性,特别对于房子这种长期资产,人们无法预知未来的可能性,合约不完备是正常的;

第二,是因为法制环境不好,过多的依赖政府管制,人们利用契约保护自己权利的意识不足;

第三,当人们处于一个没有稳定产权预期的社会时,考虑问题自然就更加短视。

市场本身对于这种产权不清就有了自己的解决方案,比如很多契约尽可能地签订短期合同,比如租房合同就不太可能签几十年,以减少对未来变化带来的损失。

那产权不清晰的情况下,存在纠纷的情况下,为了尽快的定争止纷,是否应该采取粗暴的多数决的民主制呢?答案是,也不可以。

双方拥有共有产权,但产权的处置没有清晰说明,这叫作产权不清晰。这种情况随处可见。因为产权处置的方式会随着时间的变化增加很多选项,这些选项是业主们拥有共有产权时没有想到的。

如果碰到这样的情况,唯一符合伦理的方式就是采取全部同意的方式,或是市场化模式收购不同意者的相应份额。这也是现实生活中,人们在市场中自已发展出来的处理产权纠纷的行为规则。

如果采取多数决,用多数人的意志强加至少数人头上,这就违背了产权处置的自愿原则。

那还有人问,在共有产权下,或共有产权处置规则不清晰的情况下,万一有极个别业主就是不与其他产权方进行协商,不愿意参与任何的产权处置方案,怎么办呢?

答案是,那就没有办法。

现实世界不是一个理想世界,任何事情都有解,无解的事非常非常多。

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因为一个人的不同意,都发生过无数的纠纷,你怎么能期望在更多的共有产权中,所有人的行为都能保持一致呢?

这是对完美世界的期望。现实中,如果出现多人共有产权,最后因为个别人的坚持,导致产权无法处置。最后只会让所有的市场中的人们更加重视契约的作用,那就是在事前黑纸白字进行相关事务的约定。

所以市场经济发展越成熟,你会发现人们的契约越来越厚,因为需要考虑到越来越多的情况,尽可能地减少事后的产权纠纷。

这种用事前尽可能完善的契约来进行产权约定的方式,就是对自愿原则最大的尊重。

最后总结一下,共有产权的争议要如何解决?

事前有契约就按契约解决,小区物业业主委员会民主决策和一些上市公司的独裁制实际上就是契约解决,事前没有契约,则是按全体自愿原则解决。
解决产权处置问题的根本原则只有自愿原则,除此之外,任何强制方式都是违背伦理的。

而在自愿的前提下,任何决策方式都是可以的,都是符合伦理的。

不少学者还把一个国家范围内的某些事物定义为共有产权,以此证明公域的存在。

首先我们要回到自然权利,产权的合理获得模式只有三种:

第一是天然拥有,比如你的身体;第二是先到先得,谁先发现使用,就是谁的;第三是自愿交易,比如你买来的房子。

这三种产权获得方式是人类社会能进行合作分工的基础。但是,那些我们通常认为国有或全民公有的资产,它们的名义产权和本来应有的产权状态是什么样的呢?

一国当中的河流,山川是不是这国人民的共有产权呢?当然不是。

假设有一条河在新疆,有一人出生在广东,这个人一生都没有见过这条河,他既没有通过交易获得河流的产权,也没有通过先到先得获得河流的产权,河流也不属于他身体的一部分,那他凭什么拥有这条河的产权呢?

那这条河的产权是谁的呢?当然是那些生活在河边,长期使用河水资源的那些人共同拥有的。

他们通过购买河边的土地,通过先到先得使用河水灌溉,通过先开发河里的渔业资源、旅游资源等方式获得了河流的产权。

这些人共同拥有了这条河流的产权。而有些山川则有可能处在没有开发的状态,没有人认为这个山川有价值,没有人能开发这个山川,那这个山川就属于无主状态。如果有人率先开发,那他就拥有了这个山川的相关产权。

河流山川都可以根据产权原则在私人之间进行权利的界定,显然他不是产权不清晰的公域。

有人说,一个国家的全民所有资产和我们拥有上市公司股票是一样的,只不过这个股份公司比较大。

真是这样吗?出生的婴儿,在他们一出生,就在名义上拥有了产权,这实际上是一种没有稳定产权预期的产权,因为任何人都不知道自己在公有的产权中占有多少比例,你不知道今天有多少人死了,又有多少人要生。

而你在上市公司拥有的股票是有着清晰的比例的,是有稳定的产权预期的。

所以公有产权,因为无法细分产权,不可能进行权利的分割。

在号称资本主义的美国,国土面积中私人所有的土地占58%,联邦政府所有的土地占32%,主要分布在西部;州及地方政府所有的土地占10%。

联邦政府所有的土地被称为公共土地,号称全民所有,州政府所有土地则号称为州民众所有。美国政府拥有的不少土地是政府当年从其他政府买来的,比如阿拉斯加,就是1867年美国政府以720万美元从俄国政府手里买来的。

政府买来的土地,不是天然的公域吗?不然,任何一国的政府都不是合理的交易主体,美国政府能用于购买土地的钱,依然

政府将这些土地定义为全民所有,实际上成为政府所有,也就是政府小集团才有权支配,这依然是一种强制。

美国政府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将这些所谓国有土地用拍卖的方式销售给民众,这样才能完成权利的界定。

建国之初,美国政府鼓励居民从东部向西部偏远地区迁移(即著名的“西进运动”),曾以十分便宜的价格向私人出售有待开发的土地。

比如1862年通过的《宅地法》,该法规定每个年满21岁的美国公民,只需交纳10美元手续费就可以免费获得无人居住的政府土地160英亩。无论是谁,只要在那里定居和开垦5年,土地就永远归其所有。

以后,美国政府先后通过《鼓励西部草原植树法》、《沙漠土地法》等法律,大规模向个人卖地,供其垦荒。

当然,这些法律现在已不再有效,因为随着美国联邦政府的扩权,对土地进行管制的法律越来越多,现在的美国的国有土地要变成私有土地已是非常困难,不得不说,这是近代美国的悲哀。

05集体所有制并非共有产权

集体所有制是很多国家实施过的一个产权制度,今天还存在着集体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土地这些产权模式。那么,集体所有制是不是一种共有产权模式呢?是不是一种合理的私有产权组合呢?完全不是。

一、 集体所有制在分配产权时,往往采取的根据人头进行分配,而不是象小区物业这样根据购买份额来进行产权划分的。

二、 现有集体所有制下,不管是人头式的分配模式和份额式的分配模式,都还没有实现真正的共有决策权利,而小区内的共有物业是跟随商品房一起获得了自由交易权。

三、 集体所有制下的产权预期是极不稳定的,而小区共有产权的预期相对稳定。中国农村的宅基地分配在土地较充裕的情况下,采取的是人头分配。很多地方采取的就是男丁分配模式,香港的新界和大陆的很多农村,采取的都是这种模式。这就意味着,在集体所有制的土地中,每一家人所占有的份额其实是不确定的。生女孩就分得少,生男孩就分得多。这是中国农村普遍重男轻女的根本原因,其他所谓历史、文化、性别冲突的解释都是不充足的。

在所谓集体建设用地通过出租转售的方式获得的收入,往往也是根据人头进行分配。这种分配模式和全民所有制是一样的,所有的人并没有稳定的产权预期,容易沦为公地悲剧了。

可喜的是,市场经济的最前线广东地区,已经由民间自发形成了股份制的处理模式。

就是将集体用地变成公司份额,并且按家庭方式进行分配,不再根据人头的增减调整份额,这样就形成了稳定的共有产权。即使家庭分裂成多个家庭,也只是在原有家庭的股权份额中进行分配,而不会新增加产权的持有者,这就形成了类股份公司的所有者结构。

在共有产权体内部还能进行股权转让,这就是在向产权清晰的共有产权模式进行发展。如果能够进一步减少管制,让股权不仅可以在共同产权内部转让,而且可以向所有人转让,那就形成真正能自由交易的私域集合。

珠三角农民自发进行的集体所有制的改造,现在也逐渐成为全国农村集体所有制改造的方式。目前,中国各地的集体用地改革的方向,就是从集体用地转向为股权份额制的共有产权模式,这是集体用地正确的解套方法

当然,中国的产权改革,不光存在产权界定问题,还存在着严重的产权干预问题。比如农村的宅基地,产权是界定到了家庭名下。但产权的处置却受到了严重的干预,村民只能在村内部进行宅基地的转让。这就严重影响了产权的价值。小产权房之所以不值钱,原因不是他的位置不好,而是这类产权被政府干预导致价值降低。

集体经济用地去年开始在全国推行与国有土地同权的改革。允许村集体直接向社会各种市场主体转让土地,这是减少产权干预的方向。但政府对土地的使用用途还存在着严格的管制,这让这类的改革带来的红利大大缩水。

有人沿用原来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来评价华为,说华为就是一家集体所有制企业。这种看法不但不了解华为,也不了解社会主义国家实施过的集体所有制企业。

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部分劳动群众集体拥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共同劳动并实行按劳分配的经济组织。

他与农村集体用地有相似的地方,也是按人头进行所有权分配的,而进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人员是变化的,是流动的。

所以每一个人的占据企业的份额也是不清晰的。而华为的员工是根据资历和贡献拥有份额清晰的分红权的,所以华为的股权模式是私域的组合,而集体所有制企业则是人为的公域。

人为划分的集体所有制,还有中国古代的家族公有制。很多人误以为中国古代是私有制为主的社会,实际不然。

中国古代盛行的家族公有制,这也是一种人为制造的产权不清晰的集体所有制。家族公有制在几千年的中国历史上,是一种普遍实行的集体所有制模式。族产就是家族全部成员的共同财产,分家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是一个家族内部不团结的象征。

到了明清时期,家族公有制开始逐渐消亡,家族的财产分为两种类型:一种叫众存未分,一种叫共业分股。

众存未分还保留着集体所有制的特点,就是不分配具体的份额。但当时已是少数,主要包括祖坟所在地、祠产、学田、役田等资产。这类资产至到今天的农村,依然可以看到,依旧是保留着原有的方式。

而共业分股,就是从集体所有制过渡到了私产组合模式。族产虽然没有正式拆分,采取的仍然是同族共业形式,但其家族各房分人户依诸子均分制的原则合得几股,却是十分清楚了。并且各户分得的股份,可以进入买卖和典行的交易过程中,虽然大部分交易主要在家族内部进行。

共业分股实际上就是家族集体所有制私有化的过程。

这一过程,与今天中国农村的集体所有制的改革何其相似。

产权不清的集体所有制,必然会带来对外来新增人口的抗拒。设想一下,你是集体所有制的一员,你在集体之中的产权份额是不明确的。如果外来大量人口进入集体内,意味着你可能拥有的权益被缩水。现在你能理解,为什么你可以把户口迁到城里,但要从城里迁到农村可就很困难了。最后总结一下,

集体所有制和全民所有制一样,同样是无法分配到具体个体名下的不清晰产权。它是人为构建的所有制形式,后果是对全体集体成员的奴役和对外来人口的排斥。

集体所有制的改革,从中国古代家族公有族的改变中已有方向,那就是共业分股、自由交易。

作为人为构建的不符合产权伦理的集体所有制,也不必谈什么决策模式才是合理的,取消它才是合理的。

共业分股的产权模式则是私域的集合,在全体自愿的基础上,任何决策模式都是合理的。

中国农村产权改革的方向基本上还是沿着市场化的方向在改革的。但速度实在是太慢,时而一步三回头,时而三步一回头,过程中充满着对公域权力的恋恋不舍。大部分市场化改革的举措不是主动,而是追认民间自发形成的改革举措。

改开已经四十年了,农村集体用地的改革速度严重拖累了中国经济的发展。与其恋恋不舍,最终追认,不如一次性放权于民。珠三角的自发的集体所有制改造证明了,农民的智慧完全可以顺利地将集体土地转化为私域组合的共有产权,并形成活跃的交易市场。


06户籍、福利与集体所有制

集体所有制是一种人为构建的,无法分配到具体个人的不清晰的产权制度。它与共有产权可以说是差之毫厘,谬之千里。

人们往往以为集体所有制只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农村实施过,或是古代家族社会才存在,其实不然。现代社会,不管是东西方社会,集体所有制都普遍存在。

户籍制就是一种集体所有制。户籍制,也就是户口制度,是指通过各级权力机构对其所辖范围内的户口进行调查、登记、申报,并按一定的原则进行立户、分类、划等和编制。它是统治者征调赋役、落实行政管理、执行法律、分配资源的主要依据。为什么把户籍制称作集体所有制呢?

理由一、户籍制也是划定区域,按人头进行管制的制度,登记户籍的目的,就是要将某人划入某一集体;

理由二、在划定区域内,不管是赋役还是资源分配,都是以人头为单位来进行的,承担的负担和获得的资源并没有固定的份额,而是以人头为单位。

理由三、户籍制的假设前提就是某人归属于某地,某地归属于某群人,这与集体所有制下的工厂、土地是同一逻辑。

在改开前,中国实施了城乡二元化的户籍管理模式。农村人是无法进入到城市里的,户籍制度将一个区域的人分为了两个集体,两个集体相互承担的税赋与社会福利是有明显区别的。

如果允许农村人进入城市工作,那就必然打破城市的福利制度。城市里的幼儿园、小学、医院、粮票都是根据城市人口数计划好的,如果随便增加人口,那是无法承载的。不光是农民,包括城市居民在各城市流动,全部都是受到管制的。人员流动只能服从于政府计划安排,在这一制度下城市对农村的压榨就不展开说了。

中国改开前在城市实施的户籍管理,是严格限制农村人口和其他城市的人口进入,确保短缺经济下有限的农产品资源和轻工业产品资源的“福利性指标分配”。也就是说,如果你在一个城市获得了落户的资格,子女教育、各项票证的分配以及就业等,就可以得到当地政府的支持和保障。

而所谓城市之间的户籍管理的差别化,取决于城市政府可能提供的公共资源的多寡,而城市等级越高,经济发展越好,福利供给的能力就越强,因此就出现了城市户籍的排他性。通过户籍制度的约束,可以把农民强制地束缚在土地上,为国家的工业化积累提供廉价的农产品和轻工业产品。同时也通过城市的户籍管理制度,限制人口的流入,最大限度通过低福利供给限制消费,以便维持低工资和低劳动成本,实现工业化积累。

改开后,让中国经济迅速成长的关键原因就是户籍制度的部分松绑。农民可以自由迁徙,但户籍制度依然存在。劳动力出现了大范围的流动,但是城市的福利供给体制因增长发生了变化,开始从原来的票证供应变成了公共服务的支出,而公共服务的排他性在户籍管理制度的作用下,变成了人口的排他性。

而劳动力流入地大多是经济增长最快的城市和地区,公共财政的剩余也就转化为了公共服务的支出。这种排他性的户籍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逐渐地固化了当地户籍居民的利益。

而流入地的农村和小城镇也是如此,人口流入越多的村镇,经济发展水平越高,公共福利支出也就越大,对当地居民的福利供给就越多。

例如华西大队本村人口每户都可以有别墅,这是村集体提供的福利,具有强烈的排他性,但是创造收益的当然有企业家的功劳,但是所有涉及十几万外来劳动人口却无法获得与本地村民同等的收益。

他们的收益只是拿到了他们的工资。在这样一个村庄,如果进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则会大大降低村民原有的福利,从而改变利益分配关系,必然会遭到村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反对。

即使在没有足够公共资源可供分配的其他地方的村庄,也存在着此类问题,毕竟耕地和宅基地资源极其有限,很难打破户籍的壁垒。农民工进入城市后,最大的困难就是教育资源的不足。曾有一段时间各地打工子弟学校处处开花。

而一个城市将所谓公共服务列入自己的职责时,就不可避免需要采用集体所有制,才能维持公共服务的水平。我们看到的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其实并不存在城市政府管理能力的问题,根本原因是这种历史沿袭下来的公共福利分配体系的排他性造成的。

如果在改革开放之初,利益固化的格局还没有形成,打破户籍管制制度障碍的难度可能比现在要小很多。但是当群体间利益差别的格局已经形成时,要打破这种固化的利益藩篱,难度则超乎想象。

问题的原因不在于城市的大小,而在于这种公共福利资源的稀缺性和未来可能分享的人数的多少。

因此,只要是在人口流入地区,当外来的城镇间流动人口和农业转移人口达到了一定规模之后,改革的难度就会加大。无论是大城市,还是中小城市,抑或是小城镇,甚至是村庄。当一个城市的外来人口达到几百万的时候,解决问题的难度就会无限放大。

即便是一个小城镇和村庄,当外来人口的绝对数量和占比达到一定规模的时候,这个村庄和小城镇也不会轻易地推进户籍改革。


毕竟户籍背后的利益分配关乎到每个户籍居民的利益。而对于外来人口,毕竟他们的“外来”已经在排他性的概念之中,而且他们在家乡还能享有一块集体的福利。

他们对于户籍改革的期盼只是渴望而不可及的新增收益。而对于当地的户籍居民来说,已经揣到腰包里的福利,而且也看到了未来明显的可增长预期,如果户改动了这块奶酪,肯定会引发强烈的不满。

这也是绝大部分人口流入地的城镇迟迟不愿意推进户籍改革的根本原因。集体所有制下的均分福利,必然随着新增人口被摊薄,这是户籍制度与福利制度叠加后产生的集体所有制灾难。

很多人一方面痛恨户籍制度,要求政府迅速改革户籍制度,一方面又鼓吹福利制度。福利制度必然以集体所有制为基础,否则无法分配。

任何一个城市的福利制度,都不可能无限地向流动人口供应,因为这必将导致福利制度的不稳定,政府支出的不可控。

只要实施福利制度,一定要实施户籍制度。2013年,中国政府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有人说,世界上唯一实行户籍制度的是中国和越南,越南已经取消了,现在只有中国了。这是对户籍制度的最大误解。

之前限制人口在国内流动的户籍制度确实只有中国和越南,但是实施集体所有制的户籍制度的国家那是满山遍野啊。因为国籍就是一种户籍制度啊!!

香港的外来劳工是不能享受香港的公办教育、医疗等资源的,这些外来劳工的遭遇和珠三角、长三角的农民工有什么区别呢。如果你想要小孩在当地上学、在当地就医,那就得成为香港永久居民,也就是拿到香港户口。

这和大陆的户籍制度有什么本质的区别呢?没有。越是福利盛行的国家,你越是难移民,对外来人口越是排斥。不信,你试试你是否可以轻松地移到北欧各国,你是否可以轻松地移民到加拿大?高福利的欧美国家,就是改开前的中国城市。而第三世界的国家,则是改开前的中国农村。这个世界依然被户籍制度划分出来另外一个城乡二元结构。划分的原因依然是集体所有制,

这个世界上所有公办福利制度都是按人头来进行分配的,这就将世界人为地在无数个地方设定了集体所有制。而加入集体所有制的一个重要的方法就是赎买。以前在中国要进入大集体企业是要交一笔钱的。因为你要开始分有限人数集体的钱了,那就需要赎买这个资格。

你想移民到发达国家,交个百万级别的钱也是一种赎买集体福利资格的费用。大陆人在香港买房,税收加重一点,这也是一种赎买。如果你年轻有知识,有能力,甚至是高级人才,你也可以获得进入集体的资格,这也是一种赎买,因为集体看中了你能交税,能为集体福利增加做加法。

中国各大城市拼命在抢人,抢什么人呢?抢大学生,年轻,抢进来就交几十年的高福利税,当然要抢。移民香港,你要是明星高级科技人才,那是举着双手欢迎你啊。移民美国,你要是IT高级人才,被大公司聘用,被大学聘用,欢迎你留下来,用于赎买集体资格的是你一生的劳务和可预见的税收。

有人也许要说了,一国之内实施国籍当然是合理的,你不是他国公民,另一国当然有权禁止你进入。此言差矣,政府并没有任何正当的理由阻止国民与其他国的国民之间自由交易。

在一战之前,世界各国之间大多数是完全可以自由迁徙的。在欧洲,各个国家之间完全没有任何旅行限制,随便你去任何一个国家工作和生活。当时的中国人买张船票就可以去日本留学。

当时的美国,大部分国家的人只要买张船票就可以去美国追求美国梦。没有护照,没有签证,没有绿卡,你想住多久就住多久,你想成为美国人就成为美国人。

当然这一切,被福利制度和工会改写了,世界在一战后,就基本进入了限制自由迁徙的时代了。而在今天,欧洲难民危机、美国川普建墙,世界各国都全面实施了严苛的户籍制度。绿卡、签证、偷渡,护照、入籍这些新名词已经让普通人以为这就是世界的常态,集体所有制已在世界遍地开花,现在还将欧美国家视为私有制为基础的国家,实在是有点勉为其难了。


07以色列的人民公社是私有制


一般来说,私有产权与公有制表现出来的最大区别就是:

私有产权可以将权利清晰地界定到个人。每一个人的权益是确定的,是清晰的,是可交易的,是可计价的。

而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产权则是将权利模糊地界定给一个集体,每一个人的权益是不确定的,是模糊的,是很难计价的,是无法进行交易的。

但是以上这些并不是私有产权与公有制的本质区别,只是一般性的特征的不同。

接下来,我们来分析两种非常特殊的“公有制”组织,从这两个案例中,我们也许能判断出两种产权制度的本质区别到底在哪里。

1825年,英国空想社会主义代表人物罗伯特·欧文和几个儿子来到美国,在印第安纳州南部的沃巴什河岸边,购买了3万英亩土地,并投资4万英镑,创建他理想中的乌托邦社区——新和谐村(这名字我也是醉了)。

欧文说服了居住在费城的苏格兰富裕的科学家和慈善家威廉·麦克卢尔(WilliamMaclure)加入他的“新和谐”并成为他的财务伙伴。

Maclure的参与继续吸引了其他科学家,教育家和艺术家。欧文的乌托邦社区吸引了许多人,其中许多人有崇高的目标。他们包括流浪者,冒险家和其他具有改革意识的爱好者。

用欧文的儿子戴维·戴尔·欧文(DavidDaleOwen)的话说,他们吸引了“各种各样的激进主义者”、“狂热信徒”和“懒惰的理论家”。

这里诞生了很多美国的“第一”:

第一所幼儿园、第一家商贸学校、第一次免费教育制度的尝试、第一家免费图书馆、第一家市民戏剧俱乐部、第一家有组织的妇女俱乐部。

最后这个乌托邦试验失败了,成为乌托邦失败的知名案例。

当今世界上还有一种全球知名的乌托邦组织,那就是以色列的基布兹。

人人不需用钱包的“基布兹”的基本原则是:“各尽所能,各取所需”。它的一切财产和生产资料为全体成员所共有。成员之间完全平等,大家一起劳动,共同生活。

“基布兹”的住房、汽车、学校、图书等等属于“基布兹”的每一个人。如何分配年度利润,也由大家一起商定。社员平常的开支,包括吃饭、穿衣、看病保健、教育、旅游乃至听音乐会、看电影等全部免费,并由集体统一分配。
大部分的基布兹仍保留了集体的食堂,大家到饭点,都会自觉的到食堂用餐。当然是不需要付费的。

在“基布兹”的食品店、服装店,每个成员有一个属于自己的表格,需要什么只管拿,签个字就行,所以说“基布兹”内部没有金钱往来,成员不领取任何报酬或工资。

这两种乌托邦是各种公有制批评者或支持者经常提出的案例。但是,我的观点是,以上两个乌托邦案例均为私有产权制度而非公有制。

理由如下:一、不管是欧文的实验还是以色列的基布兹,所有加入试验或基布兹的人们是自愿加入的;

二、欧文的实验主要的支出是欧文的个人财产,最后无法支撑而倒闭。基布兹的人们共同分享的是大家私产的集合,人们自愿将他们的私产送给自愿合作的集体来共同分配;

三、基布兹每一个人并没有得到份额清晰的收益。但是,这是一份自愿收益被模糊的契约,自愿契约即个人权利的体现。

这种状况其实在生活中非常常见,最常见的就是夫妻财产。夫妻结婚后,他们在共有财产中的收益是清晰的吗?老婆多花了钱还是老公多花了钱,是无法清晰计算的。

但是夫妻财产是确定无疑的私域。如果有婚前财产契约,按契约执行。如果没有契约,按约定俗成的社会规则执行,可以把夫妻财产应各归属50%当作当前世界的通行社会规则。

夫妻的财产就是确定无疑份额清晰的私有财产,平时生活中老公负责赚钱养家,老婆负责貌美如花那又如何呢?那是双方自愿模糊化的结果。基布兹同理,也是参与者自愿模糊利益的结果,但这同样是私有制,而不是公有制。

四、基布兹参与的人员是随时可以退出的,并且有退出的事前约定,一般来说是会退一笔钱给到退出者,这完全是依据契约来进行的。

最后总结,基布兹和欧文的和谐公社之所以不是公有制,因为他没有强制。个人自愿支配财产才是私有产权的本质。

只要你愿意,你将你的财产给予任何一个人或任何一个组织,都是私有产权在财产支配时的具体表现。

只有你的财产归属于你时,你才能随意支配你的财产,你才有可能自愿给到基布兹组织,你才有可能随时退出,或随时加入。

总结关于产权公域的认知,我进行如下总结:

共有产权是私域的集合,多个人的私域集合在一起不会变成产权不清的公域。

在共有产权下,只要个体自愿,采取任何决策模式都是合理的。按人头投票也好,按份额投票也好,小集团或个人独裁也好,只要是基于自愿,那都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