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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5月14日电 (记者王震)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自2021年6月12日起,对部分成品油视同石脑油或燃料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财政部介绍,“轻循环油”“混合芳烃”“稀释沥青”通常含有较多芳烃或沥青成分,一般不用作燃油。近年来,少数企业大量进口,加工生产为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油,流向非法经营渠道,危害成品油市场公平,存在较大社会安全隐患,造成环境污染。为解决这些问题,国内已将有关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现三部门发布《公告》,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公告》仅涉及消费税的征、退(免)税政策,不涉及其他贸易管理政策。

《公告》主要涉及三种成品油:一是归入税则号列,且20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芳烃以体积计小于95%的进口产品,主要包括“混合芳烃”;二是归入税则号列、的进口产品,主要包括“轻循环油”;三是归入税则号列,且44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矿物油以体积计大于5%的进口产品,主要包括“稀释沥青”。

财政部表示,企业购进并使用上述产品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适用燃料油或石脑油现行消费税退(免)税政策,不会增加合规生产经营企业的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