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1日,江苏高院发布了一则案件。张某与前妻刘某于2004年11月22日通过法院调解离婚。2005年,张某与姜某再婚。2021年,张某与姜某至法院诉讼离婚,分割的财产包含一套张某于2003年购买的房屋。此时,刘某才知晓张某在离婚时隐瞒了该套房屋,刘某认为该套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遂诉至法院要求对该套房屋进行分割。法院审理认为,房屋价款系张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全部缴清,张某与刘某离婚时也未告知有该套房屋,故该房屋应认定为张某与刘某的共同财产。因案涉房屋已登记在张某和姜某名下,无法直接分割。法院判处被告张某赔偿原告刘某损失27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