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中,拆迁方为急于完成拆迁工作,在与被拆迁人就补偿事宜迟迟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通常会以“违法建筑”的名义拆除房屋,或是以“危房”的名义拆除房屋等。
何先生是浙江省人,其在当地有一处房屋。随着当地的不断发展,何先生的房屋因规划需要被纳入征收范围内。但是,何先生在看到补偿安置方案后,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中的标准极不合理,并且多次与拆迁方协商之后,补偿仍未提高,于是何先生便没有与相关部门签订补偿协议且搬迁。
可让何先生没有想到的是,拆迁方竟然为了尽快完成拆迁工作,便趁其不在家的时候,指使工人以施工车辆倒车的方式将房屋撞击出一个大洞。随后,何先生进行了修缮,但是没有过几天,何先生就收到了相关部门作出的《强制拆除危房的决定》,并以“危房”为由强制拆除了何先生的住宅。
面对相关部门的行为,何先生并没有害怕或退缩,而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及时委托了凯诺律师,凯诺律师介入案件后,第一时间赶往何先生所在地进行调查、走访,与此同时,又向有关部门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根据走访、调查以及所获取的信息公开材料等证据,凯诺律师具有针对性地指导何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相关部门作出的《强制拆除危房的决定》。
那么何为“危房”呢?
所谓的“危房”就是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中就有相关的规定,危房鉴定标准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被称之为危房!
另外,对于“危房”的鉴定,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时,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也就是说,危房的鉴定只能是房屋所有权人或是使用权人,法律并没有赋予其他单位还有个人申请鉴定的权利。
而且,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必须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属于非危险房屋的,应在鉴定文书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我们具体到本案,本案中,相关部门在作出《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后并未依法送达给何先生,而且另一份文件同样也没有依法送达给何先生。《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自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送达委托人,并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提出立即停止使用意见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立即告知委托人,并报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人与房屋使用人不一致的,委托人应当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内容告知房屋使用人。”
第二十一条规定:“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发出督促解危通知书,提出对危险房屋的处理意见和解危期限。
据此,我们可以得知,相关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显然是违反了上述的法律规定,侵犯了何先生的合法权益。最终,法院撤销了相关部门作出的强制拆除危房的决定。
事实上,拆迁方以“危房”为由拆除被征收房屋的情况并不少见,但是凯诺律师要提醒大家的是,如果相关部门将自己的合法房屋在没有经过合法程序鉴定的情况下认定为“危房”并拆除,那么老百姓一定要及时地收集相关的材料证据(比如相关部门作出的强制拆除危房的决定以及房屋被认定为“危房”前后的照片、视频或是与相关部门谈判时的录音等),及时地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或是咨询专业律师,依法、冷静地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