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王某挪用公款案
王某系某国有公司出纳,2019年3月间,王某私自将公司账户内的380余万元公款分十次转至其个人银行卡中,之后用该笔资金购买网络彩票进行赌博,最终全部赌输。案发后被抓获归案。
挪用公款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王某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最终一审法院以王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归个人使用的认定
1.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定罪处罚标准
从轻情节
1.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4.挪用公款后尚未投入实际使用的,只要同时具备“数额较大”和“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挪用公款罪,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从重情节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挪用公款罪转化为贪污罪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1.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
2.采取截取单位收入不入帐、虚假发票平帐、销毁有关帐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难以在单位财务帐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
3.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的公款去向的。
此罪与彼罪
【挪用资金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比较: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公款,而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
【挪用特定款物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比较:挪用公款罪中的挪用是指将公款挪作个人使用;挪用特定款物罪中的挪用是指有关单位改变专用款项用途,如将优抚资金用于建办公楼。如果将特定款物挪作个人使用的,则视犯罪主体的不同认定为挪用公款罪或挪用资金罪。
举例
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某市紧急救援中心主任李某将上级政府拨付的购买防疫物资的款物用于中心行政事务支出,李某改变专用款物用途的行为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如李某将上述款物挪作个人使用,如用于个人投资,则视李某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认定构成挪用公款罪或挪用资金罪。
(供稿丨第三检察部 谢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