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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科普头条: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最高院指导案例111号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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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性案例第101号胡某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田林路支行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裁判要点

在审理投资者因购买理财产品发生亏损所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中,应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投资者在明知投资风险并承诺自担投资风险的情况下,自主选择认购超过其风险承受能力的理财产品发生亏损的,应自担投资风险;金融机构未充分全面履行风险提示义务的,亦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参考性案例第102号王某诉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上海市公安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案

裁判要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损时,应在法律允许的空间和范围内依法选择救济途径和手段,不得通过违法私力手段侵入国家公权力的专属行使空间,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安机关对违法私力救济行为应及时有效介入,以阻断违法后果的发生。

参考性案例第103号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上海与德科技有限公司等信用证开证保证金案

执行要点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或执行案件时,依法可以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但当人民法院查明信用证保证金账户存款已丧失保证金功能时,可予以划拨。

参考性案例第104号宁某、樊某内幕交易案

裁判要点

证券从业人员违反从业规定,利用职业便利实施内幕交易犯罪并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犯罪情况和预防其再犯罪的需要,依法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与证券相关的职业。

参考性案例第105号高某、梅某诉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案

裁判要点

1.共享单车企业的管理义务包括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对于不特定的使用对象进行资格审核,以确保使用对象具备使用共享单车参与道路交通活动的驾驶资格条件。若共享单车的锁具设计未达到有效阻却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依通常方法使用车辆的合理标准,则可认定共享单车企业未尽合理限度的管理义务,对于未成年人骑行共享单车遭受交通事故伤亡存在过错。

2.共享单车企业在公共场所投放共享单车属于商业行为,具有与不特定使用对象建立法律关系的意愿,同时对于投放的车辆存在管理义务。若共享单车企业未尽合理限度的管理义务引起损害发生,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参考性案例第106号陈某申请上海上器集团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

裁判要点

多数股东因故意损害公司权益对公司负有巨额债务且拒不清偿的,如果由多数股东主导对公司进行自行清算,将与清算事务发生直接的利益冲突,使清算程序存在故意拖延或者违法清算的现实可能性。其他股东基于上述理由申请对公司实行强制清算,而多数股东不能提出足以确保依法及时自行清算的有效措施或者提供有效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有关规定,对少数股东提出的公司强制清算申请裁定予以受理。

参考性案例第107号吴某诉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裁判要点

在通道类信托业务中,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加以确定。信托公司在通道类信托业务中虽仅负责事务性管理,但仍应秉持审慎原则开展经营,并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若信托公司存在明知委托人借用其金融机构背景进行资金募集未采取必要警示防控措施、对信托项目情况出具内容虚假的调查文件等行为造成外部投资者损失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参考性案例第108号何某诉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行政处罚案

裁判要点

1.声呐探测电子证据的属性具有特殊性。由技术设备系统自动生成的照片是电子证据的外在表现形式,而形成该照片的技术设备系统是证据的实质,故两者均属司法审查范围。

2.对声呐探测电子证据的审查,除审查证据的“三性”外,还涉及相关技术问题。行政诉讼对电子证据涉及的技术问题的审查强度有限,宜遵循以下审查原则:一是“形成过程”审查,即审查相关技术投入运用前是否经过了充分的论证、检测合格;二是“明显性”审查,即相关技术实际运用时是否存在明显的违反逻辑和科学性的情形,而行政机关对此难以解释;三是“实际效果”审查,即相关技术投入运用后,是否存在较多的行政复议或诉讼,导致产生科学性上的合理怀疑。

3.以电子警察执法方式作出处罚,被处罚人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罚,符合条件的可视作当场处罚情形,并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的适用不以当事人未提出异议为前提。

参考性案例第109号顾某内幕交易案

裁判要点

与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无论是主动获取还是被动获取内幕信息,均属于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从他人处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后,在涉及证券的发行或其他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该证券,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

参考性案例第110号上海安盛物业有限公司诉王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

劳动者因直系亲属死亡向用人单位请假奔丧,符合公序良俗,用人单位应予理解和尊重。劳动者请假时间未超过合理期间且已按用人单位规定履行申报程序,用人单位未予准假,事后以劳动者擅自离岗、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参考性案例第111号红富士公司诉董某、苏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点

公司法的立法宗旨在于强调公司意思自治,一般而言,公司法应当慎重介入公司内部治理及运营,但如果控股股东滥用权利对公司利益及小股东利益造成实质损害,则公司法可以对此予以规制。资本公积仅能用于公司扩大生产经营或转增注册资本,不得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或转为负债等其他用途,控股股东为推动公司上市而将其对公司的债权转入资本公积,应视为其对公司债务的豁免,控股股东再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擅自将资本公积调整为公司对其的应付款,减少了公司的所有者权益,损害了公司利益和小股东利益,依法应当承担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的责任,将账款调整回资本公积科目。

参考性案例第112号无锡飞石控制系统有限公司诉无锡悦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等侵害经营秘密纠纷案

裁判要点

1.供货商更换代理商之后,新确定的代理商或其工作人员如与原代理商存在关联并可能知悉由原代理商开发的客户深度信息,该情节可影响其经营行为涉嫌侵犯原代理商商业秘密的判断。

2.代理商主张保护的信息能够用于减少经营成本,获得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具有商业价值;代理商为了获得其主张的商业秘密,付出了相应经营成本的,可以推定其具有商业价值,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3.就代理商在为供货商开发客户过程中所形成的客户信息是否为商业秘密,人民法院应结合客户信息的形成过程、供货商与代理商针对客户开发所作的约定、承担保密义务主体的确定、客户信息在代理商更换时的商业价值等因素综合考量。

参考性案例第113号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叶某融资融券交易纠纷案

裁判要点

1.融资融券绕标交易指投资者利用融资融券交易规则套取资金,买入证券公司规定的标的证券之外的证券,从而规避证券公司对融资融券业务标的范围监管的行为。

2.融资融券绕标交易的目的虽系为了规避融资融券交易只能针对标的证券的监管限制而获利,但仍须从交易模式的本身出发判断其是否具有违反监管规定的情形;只要绕标行为的整个交易环节均不违背现行监管规定,就不应认定证券公司具有法定义务去限制投资人参与绕标交易。

3.从责任承担来看,证券公司对投资人从事规避监管的投资行为是否承担责任的前提应基于其是否已履行相关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倘若证券公司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已履行其法定或约定职责,则绕标交易产生的损失应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参考性案例第114号鲍某申请执行戴某、上海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案

执行要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的适用条件,同时基于拍卖标的物价值最大化原则与执行程序的效率原则,网络司法拍卖第一次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以一拍起拍价申请以物抵债的,执行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参考性案例第115号邢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裁判要点

1.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与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并非并列关系,被告人的行为可能构成两罪的竞合,在认定上应择一重罪处罚。

2.认定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备“明知”的主观故意,即行为人对于猎捕、杀害的野生动物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应当明知,但不以清楚野生动物的具体种类和保护等级等内容为要件。

3.鉴于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会损害野生动物资源,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行为人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需承担民事责任。对于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失计算,秉持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2002年农业部发布的《关于确定野生动物案件中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参考性案例第116号上海海隆置业有限公司、米翰等342名业主诉温州东信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

在必要共同诉讼中,部分当事人的生存状态及其继承人的身份情况难以及时、准确查明,且在诉讼过程中可能发生新的死亡情形的,为人数不确定的必要共同诉讼。对此,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人数不确定的普通共同诉讼的规定,发布公告,通知当事人或其继承人限期进行登记,推选诉讼代表人或自己参加诉讼,并在已起诉的当事人中,为未参加登记的当事人指定诉讼代表人。推选或指定代表人后,原当事人不再列入当事人序列,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裁判结果及于全体被代表的当事人。

参考性案例第117号陆某诉陈某、沈某等股权转让纠纷案

裁判要点

如股份隐名代持协议涉及上市公司兼并重组过程中的股份权属,协议效力认定应根据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考量协议是否触及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包括是否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公序良俗等,并结合股东持股比例、对上市公司影响大小等因素进行审慎判断。如代持协议认定无效,相关投资收益归属、损失分担应结合公平原则、过错程度等因素予以综合判断。

参考性案例第118号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诉上海都设营造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虚假宣传纠纷案

裁判要点

1.区分特殊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的关键在于创作是否代表法人意志。员工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在点、线、面以及几何图形安排的科学之美由其个人创作完成的情况下,属于特殊职务作品,而非法人作品。

2.工程设计图作品著作权侵权判定应适用“接触+实质性相似”的侵权判断标准,以普通观察者的眼光对被控作品与权利作品进行比对。若二者整体视觉效果近似,应认定为实质性相似。有限表达抗辩仅适用于在作品创作之时表达形式唯一或者极其有限的情形,工程设计图权利作品创作于建筑物之前,表达形式多样,并未受限。行为人主张依据已有建筑物独立绘制图纸的,不适用有限表达抗辩,如其作品达到“接触+实质性相似”标准,其行为构成侵权。

参考性案例第119号李某、周某诉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点

1.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案件中,在上市公司受到行政处罚后,证券服务机构等其他相关主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需以其也受到行政处罚为前提条件。

2.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证券交易中,证券服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应视其是否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行业执业规范等履行核查和验证义务,并区分其所负普通注意义务或特别注意义务而具体判定。

3.证券服务机构承担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应综合考量其行为性质、过错程度以及与投资者损失之间的原因力等因素认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参考性案例第120号上海笛爱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事故调查报告批复案

裁判要点

在事故调查过程中,调查组成员参与事故调查是其职务行为。如果其所在行政机关与事故调查结果之间存在利害关系,该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均应当回避。如果该行政机关因其职权的内容和特点,在事故调查过程中负有不可替代的辅助性职责的,该行政机关可以派员参与事故调查组,但应当设置相应的程序确保该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不能参与事故调查过程及调查报告的讨论和决定程序。

参考性案例第121号杨某利用影响力受贿案

裁判要点

1.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行为主体有两类,第一类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第二类主体是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人。

2.行为人利用其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基于事实影响力与国家工作人员建立特定联系,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索取或者收受不正当财物,形成交易对价的,对行为人可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罪处罚。

参考性案例第122号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诉郎溪华远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米泰贸易有限公司、黄某、薛某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裁判要点

1.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是两种相互独立的责任形式,行为人未在走私固体废物犯罪案件中被判处刑事责任,不代表其无需在民事公益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符合相应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的,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对于非法入境的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即使因被查扣尚未造成实际的生态环境损害,侵权行为人仍应负有消除危险的民事责任。

3.对于非法入境而滞留境内的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置是消除危险的必要措施,相应的处置费用应由侵权行为人承担,而不应纳入执法成本由行政执法机关承担。

参考性案例第123号上海美询实业有限公司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点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所确立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转送侵权通知或不侵权声明”不应解读为严格责任。经营者如未依法转送以致侵害权利人或被投诉人权益的,应适用过错归责原则认定其是否构成侵权。

2.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审核侵权通知或不侵权声明是否有效时,宜采用低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一般可能性”标准。具体适用时,应秉持中立原则,如对权利人的侵权通知或被投诉人的不侵权声明适用不同的审核标准,继而未采取必要措施或未终止必要措施的,可认为对当事人依法维权设置了不合理的条件或障碍,其行为存在违法性,主观上存在过错。

参考性案例第124号上海博达数据通信有限公司诉梅斯信息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杨某、陈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

1.公司减资依法应当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范围不仅包括公司股东会作出减资决议时已确定的债权人,还包括公司减资决议后工商登记变更之前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至于债权未届清偿期或者尚有争议,均不影响债权人身份的认定。

2.减资通知方式分为书面通知和公告通知。对已知的、明确的债权人,公司必须以书面方式通知;只有对无法找到或者无法通知到的债权人,才可采取公告方式通知。

3.公司怠于履行上述通知义务的,有过错的股东应在实际减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参考性案例第125号丁某等315名投资者诉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点

1.普通代表人诉讼中,人民法院在发出权利登记公告前具有对权利人范围的先行审查权,可以通过阅卷、调查、询问和听证等方式对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等被诉证券侵权行为基本事实进行审查,并以裁定方式确定权利人范围。投资者在人民法院发出权利登记公告后加入代表人诉讼的,应视为对一审法院公告的权利人范围的认可。

2.普通代表人诉讼中,投资者对推选出的代表人不满意的,有权撤回权利登记并另行起诉;投资者未行使退出权的,视为对代表人进行特别授权,并接受代表人在权限范围内的诉讼行为和主张所产生的结果。

3.当事人可以申请对投资损失数额、证券侵权行为以外其他风险因素导致的损失扣除比例等进行核定。当事人对损失核定机构委托不能达成一致时,人民法院可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损失核定机构。

4.代表人放弃上诉的情况下,投资者可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提起上诉,但投资者针对其自身的上诉内容需具有诉的利益,缺乏诉的利益的部分其不具有上诉权限。

参考性案例第126号包某要求上海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履行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法定职责案

裁判要点

根据《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可以查询本不动产登记结果和本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其中的“本不动产登记”宜限缩理解为“本(次)不动产登记”,而非“本不动产(之)登记”。因此,作为因买卖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人,其查阅申请范围不应优于前手,不包括不动产首次登记及至本次转移登记之前的历史登记资料。

参考性案例第127号王某、芮某组织考试作弊案

裁判要点

单招考试是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一部分,也是普通高等学校体育类、艺术类招生的核心途径。行为人在单招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应认定为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中组织作弊,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判处,并属情节严重。

参考性案例第128号上海市奉贤区生态环境局诉张某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

裁判要点

1.环境共同侵权行为下,如每一方侵权行为都独立存在,但任一方侵权行为都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应认定各方构成累积因果关系的侵权行为竞合;在难以区分各方责任大小情况下,各侵权方应对外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2.生态修复刻不容缓而侵权人客观上无法履行修复义务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有权委托他人进行修复,并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直接向侵权人主张赔偿修复费用。

3.生态环境修复具有科学性、专业性和技术性特点,对于各类费用主张,人民法院需依据鉴定评估报告、生态修复方案并参考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等,判断费用支出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参考性案例第129号上海江铜营销有限公司诉浙江鸿晟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

在动态质押监管交易模式中,只有监管人对质押财产具有足够的控制力,能够有效排除出质人等对质押财产进行随意占有、支配和处分时,方可认定动态质押监管达到设立质权的条件。对此,人民法院需结合具体合同约定、监管人履行动态监管义务的实际情况、监管结果等因素进行审查和评判。

参考性案例第130号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诉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点

1.足球赛事直播节目作为连续画面的一种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其判断标准系独创性的有无而非独创性的高低。《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独创性的要求应当是最低限度的。一般而言,作品只要体现了创作者的个性就满足了最低限度独创性要求。

2.足球赛事直播节目属于《著作权法》已做穷尽性规定保护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应再提供附加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