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以下简称“社保中心”)工作人员的一次“操作失误”,引发了一起“官告民”的官司。
11月21日,该案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庭审现场获悉, 2015年2月,合肥社保中心向合肥一家医院10位职工的医保账户,分别“误拨”了10余万元医保金。
但在纠正时,只追回了9位职工的“误拨”款,另一名职工王缘宗(化名)被遗漏了。直到一年后,王缘宗查询社保缴存记录时,才被发现。
此时,王缘宗已从他的医保账户消费了4.8万余元。于是,合肥社保中心要求王退还其不应消费的款项,但遭到拒绝。
合肥社保中心向警方报案,称王缘宗涉嫌诈骗,未被受理;后又以王“不当得利”向法院提起诉讼。王缘宗对该起诉不予认可,他认为,合肥社保中心对他消费的金额计算错误,且一错再错,资金管理存在漏洞,责任不应由他承担。
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罗毅认为,王缘宗应当退还相关费用,如果因为退还这笔钱产生了一定经济损失,可以和社保中心进行协商,索要相应补偿。
输错日期,社保金多发了125年
王缘宗是合肥市一家三级专科医院的院长助理。
2015年2月,王缘宗所在医院接到合肥社保中心下发的缴费核定单,要求该院为224名职工缴纳各类保险费用合计1570万元。该医院反馈后,合肥社保中心发现弄错了,实际上应缴纳的费用是20多万元。
据《新安晚报》报道,合肥中心核查上述错误时,还发现为该医院职工“误拨”了大额医保金。
合肥社保中心诉称,2015年1月21日,该中心在为王缘宗所在单位10多名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增加业务时,将参保截止时间2014年12月误输为2141年1月,导致该院10名职工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多划入1085132元。
合肥社保中心在发现问题之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修正了其他9位职工的个人账户,但并未对王缘宗的账户作修正。
王缘宗称,直到2016年2月5日,他持单位介绍信到社保中心调取个人社保缴存记录,才发现自己的医保金多发了125年。
10天之后,他被告知,他的社保卡里有10万是划拨错了的,他已经消费4万多,需要在2月29号前退回去。
据合肥社保中心提供的数据显示,当时王的社保卡里只剩下45000多元,扣除10余万之后,卡里显示为负45342.31元。而正常情况下,同期他的个人医保卡里应该是3171.28元。
因为王缘宗拒绝退还相关款项,合肥社会保险中心曾向公安部门报案,称王缘宗诈骗。公安部门介入调查之后,认为“不属于刑事案件受理范围”未予受理。
之后,合肥社保中心以王缘宗“不当得利”为由,向合肥市包河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王缘宗返还社保中心误划入其账户的44792.11元。
王缘宗说,如果自己一直没去查询,问题不知道什么时候会被发现。他质疑,这么大数目的资金问题,为什么一年都没被发现,医保系统的资金管理是否存在漏洞?
被告否认不当得利,拒退钱
合肥社保中心诉称,王缘宗在2015年9月至2016年2月期间,通过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购买了医疗器械及保健品,共计48513.59元。
王缘宗对澎湃新闻称,虽然单位一直为他缴纳社保,“每个月也就缴纳几十块钱,所以前很长时间都没用过。
按照王缘宗的说法,直到2015年9月有一次感冒,他第一次拿医保卡去社区医院买药,工作人员跟他说,卡里钱不少,可以随便买。考虑到医保卡不能提现,他就在药店购买了一些保健药,药店搞活动,他也用医保卡买了一些面条。
此外,他有高血压、过敏性哮喘、腔隙性脑梗等病症,每天需要服药,还要用到制氧机,又用医保卡购买了两台制氧机。2015年10月,他因病住院,用医保账户缴纳了4000余元的医疗费。
11月21日,该案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法庭上,王缘宗称,他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消费明细、商品目录显示,消费记录的金额只有33717.20元,这和社保中心起诉的44792.11元相差了1万多元。
他认为,社保中心一错再错,比如2015年10月15日凌晨12点有一笔179.1元的刷卡记录,当天他做手术,可确认他和家人都没使用过医保卡。
另外,社保中心要求归还的钱,还包括一笔136.66元钱的利息。
“这卡既不是我捡来的,也不是我帮他们保管的,是我的合法账户,社保征缴中心自己把钱划到我卡上躺了1年多,我都不知道,我何来不当得利,又凭什么还找我付利息?”王缘宗对“不当得利”起诉不予认可。
律师:应退还,可适当索赔
王缘宗认为,合肥社保中心自己“误划”医疗资金,玩忽职守,并且向他的单位发函、向警方报案,称他“诈骗”、“不当得利”,给他的身心造成极大伤害,应当对此承担责任。
庭审结束时,合肥市社保中心一位前往参加庭审的负责人告诉澎湃新闻,这的确是员工操作失误导致的本次诉讼。那位工作失误的员工也来参加庭审,对他来说,教训是非常深刻的。“一年的绩效考核都没有了。”其他的情况,他不便透露。
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罗毅认为,王缘宗社保卡里多出的钱确实属于不当得利,但造成多出这部分钱的原因,在于社保中心工作人员的操作失误。国家公职人员工作上的失误,没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没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应该依法进行内部追责。
“社保中心工作人员造成中心账户资金减少,按理是可以依法追回的。”罗毅说,因此如果证实并非该工作人员故意而为,通常情况下公安机关并不会介入。
罗毅认为,王缘宗所获的不当得利表现形式为现金,应当退还。不过,如果因为退还这笔钱产生了一定经济损失,王缘宗可以和社保中心进行协商,索要相应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