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单位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仍在提供劳动的:
宽限期一个月,超过部分支付双倍工资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
因此,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应当有一个月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续签劳动合同,无需支付双倍工资。
同时,根据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民终5290号判决书可知,“国医公司提交的网页截屏无法说明其在2017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后与徐顾芳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国医公司应向徐顾芳支付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30000元(6000×5)”,如超过宽限期的,仅“超过部分”(而非全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期间)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疫情等特殊原因可以相应顺延
另外,根据下述规定可知,如因疫情原因造成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以相应顺延期限。
《关于做好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争议调解和案件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等,2020年8月25日发布)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未能与劳动者依法及时订立或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可以合理顺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间或者采用符合法律规定的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合理顺延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或者以电子形式不属于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司法实践中也有较多相关案例,如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21)苏0581民初3429号判决书中认为,“金企鹅公司于2020年3月17日复工后又于4月初再次进入停产状态,可以合理认定属于合理顺延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故对代瑞梅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4民终1756号判决书中认为,“茂兴公司主张原劳动合同到期日可以顺延至2020年3月12日,即苏钰清返岗时间,具有相应依据,本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