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女长什么样我都不知道,凭什么说我是嫖娼?凭什么拘留我?”
山东临沂。
某个初秋的深夜,张先生心情荡漾,与两位朋友共谋嫖娼。
之后,张先生与一个微信名“夏天”的卖淫中介取得了联系。“夏天”表示,“400起步,是否增加需要看服务项目”。
张先生没有表示反对,并按照“夏天”所说,到达了嫖娼地点鲁南新国际公寓。
在中介的安排下,三人到了11楼。三人首先来到1109号房间,敲开门后,朋友甲看中了,便进入了房间。
中介告诉张先生和朋友乙到九楼的911房间等候。
当二人准备进入911房间时,被早已守候在房间内的民警查获。
之后,公安机关以张先生涉嫌嫖娼,决定对张先生拘留五日。
张先生不服提起复议,被上级公安机关驳回。张先生又提起行政诉讼,又被法院驳回。
张先生觉得很憋屈:我还没见到卖淫女呢,也不知道对方的高矮胖瘦、长相年龄,也不知道具体提供什么样的服务、服务价格是什么,为什么还要拘留我呢?
【法海说法】
1.嫖娼是一种违法行为,但并不是犯罪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的规定,对于卖淫和嫖娼的,要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如果具有情节较轻情节的话,可以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不过,法律对于什么情况下构成“情节较轻”,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个留给公安机关自由裁量。
2.一般情况下,要成立卖淫、嫖娼,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双方发生了性关系,第二是双方发生关系是以金钱交易为目的。
当然,这只是一般情况,法律还规定了特殊情况下也会予以处罚的。
这种特殊情况主要有两个:
第1种是双方之间,就卖淫嫖娼达成了一致,而且发生了性关系,但是还没有给钱的。
这个道理也比较简单,毕竟已经出于嫖娼的目的发生了关系。如果这种情况不予打击的话,那么很多人可能提上裤子之后,转身就跑,既可以赚到便宜、又不用给钱,还能逃避打击,多好啊!
第2种情况是指双方就卖淫嫖娼已经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了价格或者已经给了钱,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是由于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尚未发生关系的(嫖娼未遂)的。
这也就是本案这种情况。
上述两种情况规定在公安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之中。
3.不过要想构成第2种情况,也是需要满足相应条件的。
第一是双方已经达成了卖淫嫖娼的合意,包括给付金钱或者谈妥价格等等。
第二是已经开始着手实施,如果还只是停留在商量的层面,没有多着手,是不构成的。
第三是事后之所以未能完成嫖娼,是由于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不是故意的。
4.接下来我们看看法院支持拘留的理由。
第一,张先生联系了中介,询问了嫖娼的价格和地点。说明双方就嫖娼事宜进行了商议,达成了一致。
在价格方面,由于中介回复了“400起步”,具体按服务项目确定。张先生并没有表示反对,并且按照约定到达地点,视为其对价格的默认,可见就嫖娼的价格达成了一致。
第二,张先生按照约定到达了嫖娼地点,并按照中介的要求,到911房间等待嫖娼。证明张先生已经着手实施嫖娼行为。
第三,张先生最终之所以没能完成嫖娼,是由于公安机关的介入,是主观意识以外的原因。
最终,法院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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