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城管、农管“火热”全网,被社会广泛知晓。除了这2支队伍外,还有5支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与老百姓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主要负责指导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查办工作。
例如,依法查处违反标准化、计量、质量、商标、专利、价格收费、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的行为,食品及保健食品生产经营、餐饮服务、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食盐等违法案件。
主要负责文化、旅游、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体育等市场领域日常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主要负责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石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主要负责公路、道路水路运输、航道、港口、海事、交通工程质量和交通建设等交通运输领域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工作。
负责大气、水、土壤、重金属、噪声、固体废物、化学品、核与辐射安全等污染防治情况执法检查;对污染物排放、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建设项目等生态环境保护情况执法检查等。
在日常见闻、新闻报道中,最常见的行政处罚手段包括罚款、吊销证照等。
除上述手段外,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还有以下处罚手段:
1.警告、通报批评;
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4.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5.行政拘留;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涉及的事项,很多都是老百姓的身边事、生计事、家常事,是每个人都可能会遇到的。有必要了解一下,哪些可能会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均可被认定为违法行为的证据。
需要强调的是,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