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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普及一下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条例,村委会起诉村民非法侵占集体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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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河南、湖北、陕西、山东等多地当事人咨询律师关于土地征收怎么补偿的问题,事实上,关于土地征收补偿我们需要说明的是,每个地方都是不一样的,地方需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制定补偿标准。

  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征收集体土地的,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应当公平、合理,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这是土地征收原则,也是征收底线。

  事实上关于土地征收补偿标准,2020年实施的新《土地管理法》及2021年9月实施的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就对征地补偿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提高了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而各地区又根据上述两部法律法规及地方相关的法律法规就补偿标准又进行了细化,并且就如何计算土地征收补偿费也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比如《重庆市黔江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第二章第四条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

  其中,征收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分地类,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对应区域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乘以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占30%、安置补助费占70%。

  另外,被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乘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而被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则是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乘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

  对于涉及住宅的,一般是采取货币补偿、产权置换以及宅基地自建等方式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

  被征收人选择宅基地自建安置的,按照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的50%给予自建住房补助。对住房安置对象的新宅基地取得予以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个住房安置对象9000元。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或安置房的,住房安置对象的住房安置建筑面积标准为每人30平方米。

  而关于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人选择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按照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人员每人每月240元计算,一次性支付18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选择安置房安置的,按照每人每月240元计算,支付自搬迁之月起至安置房交付后6个月止期间的临时安置费。

  选择住房货币安置的,按照每人每月240元计算,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再比如《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中规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房屋以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综合补偿费分别按照下列方式计算: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费=区片综合地价具体补偿标准×被征收土地面积。征收土地范围涉及多个征地区片的,按照相应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具体补偿标准及其对应的被征收土地面积分别计算;

  (二)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标准×被征收土地面积;

  (三)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安置人数;

  (四)房屋以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综合补偿费=综合补偿价标准×被征收土地面积。

  对于具体类别补偿指导价标准中未涵盖房屋以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种类的,或者所有权人对特种种植、特种养殖补偿标准有异议的,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协商确定补偿标准;协商不成的,可以采用评估方式确定补偿标准。

  总之,凯诺律师要告诉大家的是,关于土地征收每个地方的补偿标准都是不一样的,但无论法律法规上如何规定,其补偿都都不能低于我们开头中所说的那个原则,实践征收中,如果遇到相关部门以各种理由借口降低拆迁补偿,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远远无法保障被征收以后的生活,那么建议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采取相关的法律措施,制止他们的违法行为。

  最后,凯诺律师还要强调一点,给予被征收人相关的补偿费用本来就不高,因此任何人、任何单位或是村委会等,都不能截留属于被征收人的土地补偿费,一旦这么做,那就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及地方的法律规定,是不合法的行为,其注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例如在《湖北省利川市城市集中建设区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中就规定,在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中,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冒名领补偿费用以及截留补偿费用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责令追缴,并依法追究责任。

  《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中规定,负责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有关单位违反规定,擅自降低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贪污、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或者不落实社会保障费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