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交纳案件执行款1610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140元。法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系在岗职工,现年37岁,每年按时交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后因疾病死亡,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其家属不同意代为清偿债务。法院遂向社保中心、李某所在的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应退还给李某的养老金不能向李某的家属支付,李某所在单位限时办理养老金退还业务,并将退还的养老金打入李某个人银行账户中。
法官说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和《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息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的规定,被执行人李某现已死亡,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由相关单位按照要求和程序办理了退还业务,并打入李某个人银行账户,应属于李某个人的合法财产。李某的继承人如果继承遗产,则从该遗产中执行,如果明确拒绝继承遗产,则可直接执行李某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文中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