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物是指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时候,债务人可以进行留置并且优先受偿的财产,债权人可以进行留置并且优先受偿的权利为留置权。
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现如今,担保可以说是增进信任的一种方式,使得双方都有一定保障。为了使双方更好地履行约定好的职责和义务,很多人都会通过担保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担保又可以分为人的担保、物的担保、金钱的担保。而留置财物是物的担保中的其中一项,不过,留置财物也有许多需要注意的地方,比如客户不支付报酬可以留置客户远高于报酬数额的财物吗?
某酒业公司与赵某签订了运输协议,约定赵某将价值3万元的货物运送到外省某地,逾期送达则要承担违约责任。
运输过程当中,天公不作美下起了雨,赵某如期将货物送到至约定地点,但是在收货方进行验收时,却发现挨着雨布的一层货物均被淋湿无法二次销售,所以收货方拒绝收货。
经过酒业公司与收货方的沟通协商,收货方同意收货但不同意支付约定的650元运费,算是对货物损失的一点补偿,但赵某不乐意了。
自己冒着雨开车跨省运货,花费了时间、消耗了精力,最后钱也没赚到。随后双方进行协商,让赵某先把货物卸下来再处理事情,毕竟这酒是用来售卖的不能耽误。
赵某担心把货物卸下来之后更加被动也不同意,并且把这批货物拉走。酒业公司多次和赵某联系提出解决方案,均被赵某拒绝。
收货方等着收货不能因为赵某将此事耽误,否则他们也要承担违约责任,该酒业公司只好另外向收货方发货。酒业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赵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赵某赔偿货物损失。
法院经过审理之后认为,双方签订了运输协议,就应该按照协议办事。赵某在运输过程当中发现篷布受损,没有认真查看货物情况,也没有采取补救措施,导致货物受损影响二次销售,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一系列事情当中,赵某的态度没有对解决这件事情起到良好的作用,直接将价值数万元的货物拉走。
其所留置的货物价值已经远超出650元的运费价值,是不当行使留置权的行为,导致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赵某赔偿酒业公司货款25940元,赵某已留置的酒业公司货物归孙某所有,赵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六条规定: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既然是相应的运输货物,就应该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对货物进行留置,留置财产的价值也应以留置权人的债权数额及行使留置权的合理费用为限。
上述案例当中,收货方因为货物受损而拒绝向赵某支付运费650元,正常情况下赵某应该留置价值650元的货物即可,但是他将价值3万元的货物全部拉走,显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收货方并不是无缘无故就拒绝向赵某支付运费,而是由于赵某在运输过程当中导致货物受损,影响了二次售卖。赵某的疏忽大意导致货物受损,赵某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赵某不仅拒绝赔偿,还将远高于运费的货物拉走,造成了更大的损失,对于此种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条的规定: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留置权的目的是担保留置权人实现债权,那留置的物品价值自然应该和债权数额相对应。
除此之外,债权人留置财物后还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如果财产或者物品发生了损毁和灭失,留置权人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赵某将远高于其报酬的货物拉回自己的住所,并拒绝该酒业公司提出的协商解决方案,很显然是违反法律的行为,最终他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这个结果比当初收货方提供的解决方案还要严重。
很多人在面积对客户不支付报酬时,认为自己有留置权,就肆意的将物品带回,殊不知留置财务也有需要注意的地方。
首先我们留置的财务要和对方所拖欠的债务价值相当,不能留置远高于报酬数额的财物。
其次在面对纠纷时,要积极去解决问题,不要让矛盾激化,使得双方的损失扩大。
最后对于所留置的财物需要进行妥善的保管,否则就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不仅拿不到欠款还要进行赔偿。
这就说明每个人都应该为自己的所做所为负责,承担相应的责任、承受一定的后果。
赵某运输过程中导致货物损毁,被收货方发现之后,既不想承担责任进行赔偿,也不想以自己的报酬抵付,显然是不合理的。
总的来说,在日常生活当中我们要保障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但也不要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对于此事,你有什么不同的看法呢?
参考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