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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资深速递:被害人和受害人的区别,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如何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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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被害人柳某的丈夫因涉嫌环境污染罪,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被告人吴某借疏通关系"捞人"之名,骗取柳某人民币14万余元。吴某还以帮助办理垃圾倒许可证之名,骗取柳某3万元。吴某将骗得钱款中的12万余元用于赌博。案发后,侦查机关在吴某住处查获现金人民币5万余元,并予扣押。

【评析】

对于侦查机关在被告人吴某处查获并扣押的5万元,能否认定为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予以返还,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5万元系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应当全部返还。

第二种意见认为,5万元不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作为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区别对待。其中3万元系被害人合法财产,应当予以返还;2万元不属于被害人合法财产,应作为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对于被害人财产返还的范围,应当坚持合法原则。要注意两个评判要素,一是财产

当查获的被告人财产,不足以同时满足违法所得追缴与被害人合法财产返还时,应当坚持返还优先原则。这是刑法第三十六条、民法典第百八十七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优先原则的体现。"国家不与民争利",优先返还的实质是保护被害人的合法利益优先于保护国家利益。这是法的维护社会秩序功能,和法所追求的人道和正义的价值体现。

具体到本案,柳某企图疏通关系"捞人",系基于非法用途,应当作出否定评价。对于办理垃圾倾倒许可证,系基于合法用途,应当作出肯定评价。因此,在被害人柳某钱款


作者:高飞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