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条规定意义重大绝不是句空话。与几百年前法国国王路易十四的名言“朕即国家”相比,宪法第2条的规定某种意义上宣告了一个事实,就是在共和国内实际上是“百姓即国家”。这在法律上意味着(以下仅是一种纯粹的逻辑推演):
第一,任何行使国家权力的人都是老百姓,没有贵族,没有国王。根据宪法的规定,权力只能属于人民没有其他主体可能享有,所以任何行使权力的主体都是人民。在中国,如果有独立于人民之外的群体或组织,依据宪法他将无法享有一切权力。所以现在我们国家行使权力的任何人都是人民,他并没有人民之外的身份。举例,一个公务员上班时可能会行使权力,但是只要他下班了,不在岗位上了,他就只是个老百姓,不应该再有权力在手。
第二,任何政府机关都不可能摆脱人民的范畴,成为人民之外的存在。既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任何政府机关都只不过是由人民组成的组织,在所有的权力关系中政府机关永远不应该是人民范畴之外的新主体,因为如果是这样它的权力就失去了宪法依据。也就是说在共和国,政府和人民不是两个主体,而是一个主体,只是一部分人民的分工在具体行使权力罢了。举例,政府和人民不可能对立,不存在人民怪政府,政府怨人民,因为政府就是人民组成的。
第三,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不是服务于国家的存在。既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就只能是国家机器的主人。在权力关系中,不应该存在额外强加于人民意志之上的意志。如果存在,这个意志就不能代表人民,当然也就得不到宪法的授权。在任何事件中,将人民置于管理对象而不是管理主体本质上都是不符合宪法逻辑的。哪有权力主体同时成为权力客体的情况?举例,老百姓是牧羊人,国家机器是羊,不能反过来。
综上所述,宪法第2条的精神实质上表明了国家的性质,决定了政府与人民的关系,决定了一切权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