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联合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通知,将80周岁以上老人高龄津贴由原来低收入群体扩增到辖区所有高龄老人。
通知规定,高龄低收入老年人津贴发放范围为,凡持有宁夏户籍且年龄在80周岁以上无固定收入的老年人,固定收入包括离退休费和基本养老金等,不含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子女赡养赠予和遗属生活费、优抚对象享受的优待抚恤金等。高龄老年人津贴发放范围为,凡持有宁夏户籍且年龄在80周岁以上、未享受高龄低收入老年人津贴的人员(已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高龄补贴待遇人员不再重复享受)。
通知还明确了高龄低收入老年人津贴发放标准,即80—89周岁城市户籍每人每月发放450元,80—89周岁农村户籍每人每月发放270元,90周岁以上城乡户籍每人每月发放500元。高龄老年人津贴发放标准为80—89周岁每人每月发放100元,9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发放200元。
通知要求,符合城乡低保、特困供养条件的老年人,优先纳入城乡低保、特困供养范围,同时享受高龄老年人津贴。原农村户籍中享受高龄低收入老年人津贴且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老年人,不再享受高龄低收入老年人津贴,纳入高龄老年人津贴制度范围。高龄老年人津贴的发放根据个人申请,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后,由县级民政部门采取社会化形式按月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