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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资深速递: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青岛居民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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叠拼是否属于非普通住宅?山东省物价局鲁价综发(2018)90号文件规定“普通住宅,是指除独栋、双拼、联排等各类高档住宅之外的住宅。”

2023年5月26日青岛市发改委联合青岛市城市管理局、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关于明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中普通住宅界定标准的通知》,对普通住宅进行了界定。有一部分叠拼业主可能要因此获利。

下面就解读一下这个文件

该文件第一条 普通住宅界定标准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或物业服务区域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区域。

1.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共有产权住房、房改房等物业服务区域;2.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物业服务区域;3.普通(限价)商品住房、人才住房物业服务区域;4.中小套型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及以下)套数占本物业服务区域住房总套数70%以上(含70%)的物业服务区域。5.其他

其中关键的是第四款,物业服务区域内144平以内的住宅套数超过70%的,整个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住宅都是普通住宅。

我认为这只对除独栋、双拼、联排以外类型的住宅适用,尤其适用于叠拼。这个规定对独栋、双拼、联排住宅不适用,他们仍然属于非普通住宅。

该文件第二条规定:非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区域中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人才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按不超过该物业服务区域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的80%确定。

这一条就有争议了,可以有两种解读:第一种.前期物业中很少有对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人才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等政策性住房有按照非普通住宅标准收取物业费的,物业公司一般都会按照普通住宅收费标准收取物业费,这个规定就是要求对以上住住房按照备案价的80%执行。因为如果发改委认为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人才住房、共有产权住房要按照普通住宅标准的80%收费就直接规定就是了,何必这么拐弯抹角的规定?

第二种解这个规定是针对的是非普通住宅区域中的物业公司对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人才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前期物业按照非普通住宅标准收费的,不能再按照非普通住宅标准收费,要按非普通住宅标准的80%收费。根据这个解读,非普通住宅区域中的以上类型的房屋按照普通住宅收费标准收费的,物业费将不受影响。

大家认为该如何解读呢?发改委刚发了文件,你是要再发一个解释文件了吗?

这个文件从2023年6月1日开始施行,也就是说不管前面的事,前面的仍然按照之前的前期物业备案标准缴纳物业费,2023年6月1日之后的按照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