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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动态速递:安徽独居老人房屋被拆,孔祥熙的四个子女及后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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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就只知道他是五保户没有子女的每逢假期慰问都少不了他

独居老人巨额遗产该给谁?


曹发泉(又名“曹法泉”)出生于江苏省无锡市扬名村,解放前去上海求职,成为了一名产业工人。1956年,曹发泉跟随所在的工厂内迁至安徽合肥。三年后,34岁的曹发泉从工厂辞职回到了老家扬名村。


2019年10月19日,扬名村已经成为了扬名社区,时年94岁的曹发泉在扬名社区的一个宿舍内,走完了自己生命的最后一程。


老人去世后,吴海平等四个自称曹发泉子女的人找到了扬名居委会,要求继承老人遗产。经清点,曹发泉一共留下28万现金、一套房产以及银行存款利息等价值约合人民币200万的遗产。


四个子女的出现让扬名居委会的工作人员感到十分诧异。在扬名居委会工作几十年的顾国伟回忆,自己第一次见到曹发泉是在1985年。当时的曹发泉年满60岁,又是独居老人,扬名村按照五保户的待遇来照顾他。1994年起,扬名村安排专人关照曹发泉的生活。几十年里,顾国伟从来不知道曹发泉有四个子女,居委会的工作人员也从没见过吴海平兄妹四人来探望过曹发泉。



自称曹发泉儿子的吴海平表示,自己原名曹海平,父母离婚后改随母姓。母亲再婚,吴海平兄妹四人也就和曹发泉彻底断了联系。但就在2018年,吴海平曾让自己在上海工作的儿子去探望曹发泉,并不是扬名居委会所称的从来没去看过老人。




吴海平兄妹四人为证明与曹发泉间的血缘关系,调取了相关资料。根据安徽省合肥市东市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曹发泉与妻子吴阿多于1961年协商离婚,两人生育的四个孩子由吴阿多抚养,吴海平等四人也确实是曹发泉的儿女。




身份确认后,吴海平兄妹四人与扬名居委会协商曹发泉遗产分割相关事宜。扬名居委会提出将曹发泉留下的28万现金中的8万元平均分给吴海平兄妹四人,剩余20万以及曹发泉留下的房子等财产归扬名居委会所有。


而吴海平等人不同意扬名居委会的提议,要求全额继承曹发泉的遗产。双方僵持不下,2020年3月,扬名居委会将吴海平兄妹四人诉至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60年独居生活的背后

庭审时,扬名居委会拿出了一份2003年与曹发泉签订的《关于曹发泉居住及养老生活等问题的协调处理意见》,根据该《处理意见》,扬名居委会对曹发泉按照五保户的待遇负责其生活以及养老送终,曹发泉拥有的动产和不动产在其去世以后全部归扬名居委会所有。


原来,曹发泉独居的60年时间里经历了很多事。曹发泉从安徽回到扬名村后没有地方居住,邻居帮助曹发泉在自家老家基地上搭建了一个二三十平方米的简易房屋,这一住就住到了2003年。


2003年,因为城市改造,扬名村整体拆迁,周边邻居签署了拆迁协议后陆续搬走,而已经78岁的曹发泉却不知道自己应该怎么办。


这时,曹发泉的弟弟主动找到了当时的扬名村委会(现为“扬名居委会”),向村委会说明了曹发泉的情况,希望扬名村委会继续照顾曹发泉。曹发泉本人同意后,签署了上述《处理意见》。扬名村委会也按照口头约定,协助曹发泉办理房屋拆迁手续。按照房屋拆迁政策,曹发泉只能够拿到30平方米左右的新房,但在扬名村委会帮助其补交了17.77万元后,曹发泉最终拿到的新房有118.7平方米。



拿到新房后,曹发泉并未居住,而是一直住在扬名社区提供的宿舍。在这期间,曹发泉因病住院花费的19531元以及眼睛受伤花费的1161元医疗费都由扬名社区支付。


顾国伟表示,曹发泉的四个子女,几十年间不曾过问自己父亲的生活,如今却想着分割财产,这是不合理的要求。



但吴海平兄妹四人坚持,他们是曹发泉的法定继承人,曹发泉留下的遗产理应由他们继承。

法院判决遗产归居委会所有

而后,双方展开了更激烈的辩论。扬名居委会认为,作为基层组织,他们有资格与曹发泉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且扬名居委会在曹发泉生前尽到了《处理意见》中所明确的扶养义务。


吴海平方反驳,这些年扬名居委会对曹发泉的照顾,只能算是简单照料,根本谈不上是扶养。同时,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不是法律认可的民事经济主体,依法不可成为遗赠扶养协议的合同相对人。另外,扬名居委会提供的《处理意见》,全篇没有遗赠、扶养等关键词语,不符合遗赠扶养协议的必要合法形式要件。




此时,扬名居委会申请让当年负责照料曹发泉生活的曹建华、蒋士铭二人出庭作证。证人曹建华到庭陈述,她照顾了曹发泉几十年,曹发泉生病住院都是扬名居委会和她一起去处理,后来蒋士铭接替她照顾曹发泉。


两名证人的证言与扬名居委会的陈述,以及其提供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可以证明扬名居委会在长达16年的时间内对独居的曹发泉日常生活进行了扶助,法院依法认定了扬名居委会对被扶养人曹发泉已经尽到了扶养的义务。


本案审理时,《民法典》尚未实施。按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老年人可以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该条文中,对于协议签订的主体仅仅是列举的表述,并非完全包括所有组织;同时,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的立法本意在于使那些没有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者虽有赡养义务人,但无法实际履行赡养义务的孤寡老人,生活得到保障。因此,扬名居委会可以以其名义订立民事合同,也能够成为遗赠扶养协议的合同相对人。


2020年12月,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确认扬名居委会与曹发泉签订的《处理意见》遗赠扶养协议有效。曹发泉安置所得的房屋、生前遗留的现金、股权以及银行存款本息等归扬名居委会所有。



一审判决后吴海平等四人表示不服,随即提起上诉。2021年4月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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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吴海平兄妹四人在曹法泉生前没有尽到赡养义务,这会影响到他们的法定继承吗?




A1: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和原来的《继承法》第七条都有规定,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会丧失继承权。但是我想在本案当中还不能这么草率地去认定,因为从案件事实来说,老人多年以前离婚,然后他出于自主的意愿离开了未成年的孩子们,从来不通音讯,也从来不向孩子们求助,而他自己本身是有退休金的长期也能够达到生活自理,所以我们也不能说他的子女拒绝履行法定义务,损害老人的合法权益。那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老人的子女依然是享有继承权的。


Q2:

扬名居委会与曹法泉签订的《处理意见》里,没有提到遗赠、扶养等关键词语,那么这个《处理意见》能被认定为遗赠扶养协议吗?


A2:

我们注意到在这个案子当中,老人和村委会签订的是一份《处理意见》,它没有使用遗赠或者扶养这样的用语,而是约定社区对老人进行照顾,老人故去之后,财产归社区所有。这里面照顾其实就是一种扶养,而身后的财产归社区所有就是遗赠,它实质上形成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和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所以在法律适用上来说,遗嘱继承和遗赠扶养协议,是应该先于法定继承来适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