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吸引人才,不少公司在面试时,会与候选人谈税后薪资,即个税由公司承担。这种做法不仅增加了公司的用人成本,也带来了一些隐形的税务风险,如果财务在这个问题上处理不到位,可能导致公司承担的个税部分无法税前扣除,从而又增加了公司的税务成本。
对于公司承担个税的情况,在会计处理时有两种常见的做法。例如,A公司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每月税后薪资20,000元,假设个税每月公司需承担2,000元,则财务在进行会计处理时,两种会计分录如下:
1、公司承担的个税在工资薪资中列支
计提工资薪金时:
借:管理费用/研发费用等 22,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22,000
支付工资薪金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22,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2,000
2、公司承担的个税在管理费用或者营业外支出中列支
计提工资薪金时:
借:管理费用/研发费用等 2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20,000
支付工资薪金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2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
计提个税时:
借: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 2,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2,000
2019年新个税法出台后,工资薪金所得的个税计算方法与原来有很大的差异,在预缴时,计算方法也比较麻烦,会随着员工每个月工资高低以及专项附加扣除的情况而变化,每个月的个税都不是一个固定数值,所以上述例子中2,000元每月的个税只是假设,实际倒算方法比较复杂,且因人而异。
根据国税总局2011年28号公告的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因此,上述两种会计处理方法虽然都表示了公司为员工承担了个税,但结合税法文件的规定,我们发现第二种会计处理方法中的个税是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汇算清缴时应当做纳税调增处理,而第一种会计处理方法中的个税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因此,采用第二种方法进行处理时,无形之中会增加公司的税负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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