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签直观地为消费者和监管部门提供了产品和消费信息,因此其准确性和科学性异常的敏感和重要。同时食品标签涉及的内容和要求繁多,有极强的专业性和法规性,准确理解和掌握的难度非常大,成为生产经营者、消费者必须面对的一个挑战。
预包装食品标签审核依据包括法律法规、部门规章、部门公告等规范性文件、相关标准等。
1.1国家法律
主要有《食品安全法》,如其中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第六十七条对标签标注的规定;第六十九条对转基因食品要求显著标示;第七十八条对保健食品标签标注内容及声称的规定;第九十七条对进口食品及食品添加剂要求应有中文标签等。此外还有《产品质量法》,如第二十七条对包装标识的规定,《广告法》第十八条对保健食品广告内容的规定,以及《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
1.2部门法规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如第三十三条对转基因食品显著标示的规定,第三十九条及六十八条对标签的相关规定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等。
1.3管理办法
有《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办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保健食品管理办法》《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禁止食品加药管理办法》《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及《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等。
1.4部门公告、复函
(1)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公告,如2019年第4号公告《关于可溶性大豆多糖等19种“三新食品”的公告》;2018年第10号公告《关于黑果腺肋花楸果等2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等。
(2)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如2019年第29号公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如2019年第29号公告《(2018年第23号)有关问题的解读》等。
(3)海关总署公告,如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70号“关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等。
1.5标准方面
如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及其问答版、实施指南,GB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及其问答版,GB13432-2013《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及其问答版,GB2760-2014《食品添加剂通则》及其增补,GB14880-2012《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29924-2013《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以及产品标准等。
接下来我们按照相关标准中的条款说明,结合国家产品标准中的特殊要求,对于预包装食品标签中经常出现的问题,逐条地分析,并对产品标准中对标签的特殊要求做了特别说明,希望对于促进食品企业进一步提高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质量,为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2.1. 仅使用繁体字,未正确使用标准字体
2.2. 未标示真实属性
食品标签上只有企业或原产国自定的食品名称,无法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与特点。例如,辣条实际是一种面制品,但是很多类似产品标注的名称是“XX辣条”,并没有反映出辣条的真实属性,正确标注应该为“XX辣条;面制品广日本拉面,我国面条类产品只有挂面和方便面有国家标准,拉面是没有国家标准的,所以不能使用拉面作为产品名称;橙味饮料在标签只标注了“橙汁”,而没有在橙汁旁边用同样的字体标注反映产品属性的“风味饮料”加以说明,这样的食品名称使得消费者容易认为产品为果汁。
地区性的俗名,大部分消费者难于理解。如“烤肉汁”,配料中并无烤肉,其为吃烤肉时蘸的调味汁,因此要求其整改为“调味汁”,并注明烤肉用。如“沙茶酱”,在南方地区人们较为熟悉,但在其他地区少有人理解其含义,因此应在食品名称后注明为调味酱。
外来音译,名称不规范。如比萨、派、芝士、克里架、忌廉、车厘子等,此类名称虽在食品领域有所应用,部分人可以明白其属性,但按照标准应当标注表明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即比萨应为烘馅饼,派应为馅饼,芝士应为奶酪或干酪,克里架应为饼干,忌廉应为奶油,车厘子应为樱桃等。另外洋酒中标注的“Xo”应加注为“白兰地”,因为“Xo”是白兰地贮存年限及成熟度的标记,并非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不知何物。如名称为“生命之泉”的产品,消费者根据品名无法判断为哪种产品,( 实为一种矿物浓缩水) 。
2.3. 产品名称不符合标准要求
例如食品名称为“蘑菇罐头”,不符合标准GB/T 14151-2006《蘑菇罐头》8.1.1 的要求,条款要求,应将蘑菇的形态特征作为产品名称的一部分或将其标注在产品名称后面,因此只标示“蘑菇罐头”是不规范的,应标示为“蘑菇罐头(整菇)”“蘑菇罐头 整菇”“蘑菇罐头 片菇”等。
2.4. 食品名称与配料表不相符
例如,食品名称是“芒果糖”,标签中有芒果图案,但配料表中没有芒果;标注“水蜜桃饮料”的饮料,在其食品标签的配料表无任何水蜜桃成分,只是添加了水蜜桃的香精,所以这款饮料食品名称应标注为“水蜜桃味饮料”;如食品名称为淡炼乳,但配料表中加入白砂糖;食品名称为蜂蜜蛋糕,但是配料表中没有蜂蜜,如果生产过程中没有添加蜂蜜,则属于产品名称误导消费者;产品名称为“香芋饼”,但是配料中却并没有香芋,不符合GB 7718-2011中4.1.2.1 的规定;又例如,在生活中人们常见的一种名为“蜂蜜绿茶”的饮料,从产品包装上的配料表中未发现其使用蜂蜜配料,但产品名称中含有蜂蜜二字,导致消费者潜意识认为该饮料含有蜂蜜成分。
2.5. 食品名称属性错误
例如,一款名称为"酿造陈醋"的产品,配料不是酿造食醋定义中所用的粮食,而是食用醋酸,由配料表的成分可知这一产品应为配制食醋。酱油标签中没有标出"酿造酱油"或"配制酱油"以及“直接佐餐食用"或“用于烹调"。
2.6. 暗示性误导
利用字号大小、色差、图形、符号及暗示性语言误导消费者,使其误将购买的产品与另一属性相近的产品混淆。例如,如“橙汁饮料”“饮料”的字体明显小于“橙汁”;食用调和油名称旁标注有“物理压榨",在生产工艺上却标注“浸出”,一个食品标签同时出现2个不同的生产工艺;又如,在食品标签上标示"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也容易产生概念误导。
2.7. 国标中对一些特定类别食品有具体的要求
(1)巴氏杀菌乳:应在产品包装主要展示面上紧邻产品名称的位置,使用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且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面高度五分之一的汉字标注“鲜牛(羊)奶”或“鲜牛(羊)乳”,仅以生牛(羊)乳为原料的超高温灭菌乳应标注“纯牛(羊)奶”或“纯牛(羊)乳",位置和字体要求同巴氏杀菌乳。
(2)果蔬汁类饮料:添加食糖的果汁,应在“XX汁”(产品名称)的邻近部位清晰地标明"加糖字样。
(3)包装饮用水类(饮用天然矿泉水除外)产品名称与净含量须排在同一视野;采用蒸馏法加工的产品方可用"蒸馏水”名称,其他方法加工的产品不得使用“蒸馏水”名称;在使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牌号名称"或"商标名称”时,在其产品名称后需用醒目字样标明“饮用纯净水”。
(4)葡萄酒:产品名称应按规定名称命名,注意产品的类型是否符合其含糖量。
(5)果冻:应标示分类名称,果味型、果汁型、果肉型、含乳型、其他型;产品使用"布丁"名称时,应同时标示“含乳型果冻”。
3.1. 基本要求
(1)单一配料的食品没有标示配料表。例如,日常的大米、饮用水等。
(2)配料名称不规范。例如错误的标注“盐"糖"酱油"鸡精"油"“鲜蛋”的正确名称分别为“食用盐"白砂糖"酿造酱油"鸡精调味料"植物油"“鲜鸡蛋”。
(3)食品添加剂标示方面的错误。食品添加剂没有标准通用名称,使用俗称标示或标注错别字。如将“脱氢乙酸钠”标示为“脱氢醋酸钠”,将“碳酸氢钠”标示为“小苏打”,将“苯甲酸钠”标注为“笨甲酸钠”等。例如安赛蜜使用俗称“AK糖”;“阿巴斯甜(含苯丙氨酸)”仅标注“阿巴斯甜”;红曲粉应标注为“ 红曲米”或“ 红曲红”;不能使用食品添加剂总称,必须明确是某一种添加剂。比如仅标注功能名称如“酶制剂、乳化剂、改良剂”而没有具体添加剂名称等;部分食品为了以“食品添加剂零添加”等观念吸引消费者,故意不标示加工中使用的、对最终产品起作用的食品添加剂。超范围标示、使用食品添加剂。如在“风味饮料”中标示添加“糖精钠”。
(4)配料标注顺序有误。例如根据GB7718-2011 要求:各种配料(大于2%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但是液体饮料的配料表,忽视“饮用水”这个主要配料,将其放在白砂糖之后。
(5)缺少定量标示。GB7718-2011标准中规定“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例如在含乳饮料中强调添加了奇亚籽,但是未标注奇亚籽含量;对高钙饼干食品,只是对其补钙的功能进行强调, 但是对钙含量没有进行定量标示。例如, 无糖饮料, 应标注糖含量为0;“提子面包”在标签上强调了“提子”,这种情况就需要标示出所强调配料的含量。
产品标准中定量标示的特殊要求:1)橄榄油:应标注反式脂肪酸含量。2)酿造食醋:应标明总酸的含量,总酸含量应大于或等于3.5g/100 mL。3)酿造酱油和配制酱油:应标明氨基酸态氮的含量。4)果酒(葡萄酒除外):应标示原果汁含量,在配料表中以"XX%"表示。5)果冻:果汁型果冻应标示原果汁含量,果肉型果冻应标示果肉含量。
(6)复合配料要求。对于没有国家标准的复合配料,应当对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展开标注,对于有国家标准的复合配料,添加量大于或等于食品总量的25%时,也应当对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进行展开。如莲蓉月饼,其配料中莲蓉属于没有标准的复合配料,且添加量超过25%,标签上应当对于复合配料莲蓉进行展开。又如,添加剂"超多磷素",是一种复合添加剂,但是配料表中只写成泡打粉或者发粉。
(7)配料表的标示不真实、不准确。例如,食品中使用的人造奶油,其配料表中却标示为奶油。人造奶油是氢化植物油,奶油则是乳制品,两者营养价值不同。
(8)引导词错误。例如,应该标识为“配料”的标为“原料”。仅当加工过程中所用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时才可以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代替“配料”、“配料表”。
(9)食品中含有可食用的包装物时未在配料清单中标示原始配料。如蛋卷冰淇淋中蛋卷包装部分的配料未示。
(10)配料表中不能出现“等”字样,这说明还有很多配料没有列出,标示错误。
3.2. 一些产品标准中对配料表的特殊要求
(1)食用菜籽油:不得添加食用香精、香料。
(2)进口方便面:若配有调味料,其配料应按照相应产品标准要求审核,原料若涉及动物源性成分的,应审核是否为我国禁止人境的动物源性产品,具体参见原国家质检总局《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
(3)葡萄酒:配料表宜以“原料与辅料”为标题。
(4)白兰地:除了生产加工过程中已经挥发的水,白兰地等蒸馏酒及其配制酒生产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应当在配料表中标示。产品原料与辅料中关于“水”和"焦糖色”的添加情况需要与经销商核实,标识"XO.VSOP,VO,VS"需确认酒龄。
3.3. 还有一些需要特别注意的方面
(1)新食品原料,要随时查看最新的公告,确定是否符合名称要求。
(2)添加剂,一定要对照GB 2760,仔细核对添加剂的名称、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同时核对产品标准中对特别配料或添加剂的使用量的要求。
(3)营养强化剂,要符合GB14880-2012中要求。例如:钙,在配料表中必须以某种化合物形式来表示,不能单纯用"钙”来表示。
(4)药食同源,需要查看最新公告要求。例如:人参,公告中要求5年龄以下可以使用,就需要生产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能使用。
(5)饮食习惯,在我国,新的食品原料必须要有30年的文献记载才能够使用,例如:在俄罗斯有数年历史的桦树汁。
(6)有机认证、绿色食品认证,必须取得相关认证证书才可以加贴标识。
(7)保健功能,必须有食药监部门的批文,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中。
(8)片剂,我国只有压片糖果有相关标准,其他压片产品都没有,但第一配料必须是糖才能够称为压片糖果。
(9)水,外国对水作为配料可以不用列出,但中文标签要求列出。例如:酱油类产品,台湾地区允许配料表中不标注水,但进口至我国时其标签必须标注水,否则判定标签为不合格。
净含量不规范问题在产品上比较常见:
(1)净含量没有与食品名称在同一展示面标注。
(2)计量单位不准确。例如,咖喱粉,净含量标示为2公斤,公斤不是法定计量单位,应以千克或kg标示。
(3)净含量大于1000 g或1000 ml时,计量单位为千克(kg)或升(L)。例如净含量0.35 L,或者是超过1000mL的标注净含量单位还是“mL”。
(4)净含量高度标示错误,未严格按照条款4.1.5.6中表3中要求。
(5)大包装内有多个小包装的食品应同时标注规格。含固、液两相物质且固相物质为主要配料的食品还应标注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如罐头食品中未标示固性物含量。
(1)营养成分名称或单位标示不规范
如“能量”不可标示为“热量”;“能量”的单位标示为“KJ”或“kj”,正确标示应为“千焦”或“kJ”。脂肪错误标注为“总脂肪”或“粗脂肪”;碳水化合物标示为“总碳水化合物”。
(2)营养标签中NRV% 计算错误
(3)核心营养素未采取适当形式使其醒目
(4)未标示营养标签
1)添加营养强化剂的饮料,未在营养标签上标注该营养素具体含量以及其占每日营养素摄取参考值(NRV),例如在配料表上标注添加了维生素C,同时也在标签上强调其富含维生素,但是没有在营养标签上标注维生素C 每百毫升的含量以及NRV值;
2)添加氢化物油脂的饮料,未在其营养标签上标注反式脂肪酸含量。例如奶茶饮料在配料表中标准添加植脂末成分,但是未在营养标签脂肪项下标准反式脂肪酸的含量;
(5)营养标签中修约间隔错误
例如没有按照“能量”、“钠”两项修约间隔为1,和“碳水化合物”、“脂肪”、“蛋白质”三项修约间隔为0.1要求进行修约,出现蛋白质数值为整数;
(6)营养标签中“0”界限值错误
(7)营养素参考值标示错误
(8)营养成分表中营养成分顺序错误
(9)营养成分表表题标示错误,如“分”写成“份”
(10)营养标签中的其他错误
标注其他因素后,未对五大核心营养素字体进行加粗,让消费者更容易读取;不是保健食品食品标签上暗示具有保健功能,例如在标签上标示有暗示功效的“苗条”、“清热祛火”、“提高记忆力”词语。
当食品含有籽、皮等非可食部分时,如花生、瓜子、罐头等,应就其可食部分计算和标注能量及营养成分含量。企业可以选择标注“以可食部分计”营养成分表中标示的营养成分名称必须符合标准中的规定,不能以别称代替。
当一大件包装内含若干小包装时, 如果包装内为不同品种可标示包装内营养成分的平均含量,或分别标示每种产品的营养成分含量,共有信息(如项目名称)可共同标注。
当同一包装内包含多种独立内容物或含有可由消费者酌情添加的配料,如调料包、蘸酱包等时, 可标示包装内所有可食食品的营养成分的平均含量, 也可以分别标示各食品的营养成分含量。
(11)一些常见的营养成分表错误示例及解析
接下来我们举3个营养标签的例子,大家可以先思考下答案。
表1 营养成分表示例1
在表1 中:虽然企业标示了反式脂肪酸,但其不是核心营养素, 应把核心营养素和能量醒目标示,从而加以区分;另外,反式脂肪酸在《GB28050-2011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中没有对应的营养素参考值,只需表示每100 g 含量即可,营养参考值写作“0”是不恰当的。
表2 营养成分表示例2
表2 中的错误之处有以下3 项:1) 能量单位应该是kJ,而不是KJ。2) 营养素标示顺序错误,碳水化合物应在钠和钙之前;另外,钙不是核心营养素,因此核心营养素的字体应加重,以进行区别。3) 能量营养素参考值百分比保留位数错误,应该保留整数位,3.2%应改为3%。
表2 中的特别说明有以下2 项:1) 脂肪每100 g含量值保留小数点后一位。2) 碳水化合物的计算结果是4.5%,可采用《GB / 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中规定的数值修约规则,也可直接采用四舍五入法,标示为4%或5%均可。1.4.2 营养成分含量根据《GB28050-2011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当某营养成分含量数值≤“0”界限值时,含量应标示为“0”;使用“份”作为计量单位时,应符合每100 g 或100 mL 的“0”界限值规定。
表3 营养成分表示例3
在表3 中,碳水化合物的“0”界限值为0.5,这个营养成分表是以每份(20 g)表示的,换算后应为2.0。另外,若营养素参考值百分比计算结果<0.5%,则标示为“0%”;若计算结果≥0.5%但<1%,则标示为1%,因此相关标示值是正确的。
绝大多数食品生产者会在产品标签上显示这些信息,只有极少部分企业,即人们常说的“三无”企业不表明生产者的详细信息。常见的问题和注意事项如下:
(1)未标示生产者信息或者生产者名称和地址与登记注册信息不符。
(2)对食品的产地没有做到明确的标示
(3)未标示生产者的联系方式或者相关的联系方式不够完整和规范。例如,在食品标签上,只标示了一个电话号码,网址、邮箱等其他联系方式都没有。
(4)原产地及原产国标注问题,如台湾、香港、澳门三个地区生产的食品需标注为原产地,台湾地区输大陆预包装食品的产地应以以下两种称谓之一进行标注:台湾地区、中国台湾。
(5)进口的食品到国内分装或灌装,其原产地为中国,如进口的桶装洋酒到国内灌装成玻璃瓶包装,则玻璃瓶的标签上原产国应标示为中国。
(6)标准要求产地只标示到地级市地域,而有些产品直接标示到县级市区域。虽然这种标示方法不会让消费者误会,但却不符合标准要求。
(7)严禁进口大包装婴幼儿配方乳粉到境内分装。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中文标签必须在入境前已经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在境内加贴。产品包装上没有中文标签或中文标签不符合我国相关规定的,一律按不合格产品退货或销毁。
(1)未能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标注,如一些鱼类产品的保质期在180 天,但是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却标注10 个月;
(2)对早期生产的食品,进行虚假日期的标示;
(3)没有对食品的保质期进行标示;
(4)标示不清晰。例如,将生产日期与保质期标注在瓶底、包装袋封口处等不显眼的位置,导致消费者很难发现这些信息。有些食品生产日期打印在内部独立包装上,外包装为纸盒并且密封,不能直接开启或透过外包装物来识别生产日期。进口的食品,由于一些国家地区不要求食品标签标注生产日期,只要求标注保质期,有些标注的方式跟我国的要求不一致,如有些规定保质期只需标注到月,或者没有按照年、月、日顺序排列,这些都是不符合要求的;
(5)预包装食品外包装的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实际查找时会发现日期漏印或没有印在所说明的部位;
(6)生产日期使用加贴标签的方式标示;
(7)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个标示了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其外包装生产日期并未按照标准要求标示最早生产的小包装食品生产日期标示,或者外包装上标示的保质期并未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计算;
(8)按照季节不同来标示保质期,难以确定具体天数。如某些食品标示为春冬季保质期6 个月,夏秋季保质期3 个月;
(9)保质期与产品执行标准中规定的保质期不一致。如产品标准中规定保质期为3 个月,但标签标注保质期为4 个月;
(10)部分食品将生产批号与生产日期混为一谈,只标示生产批号而未标示生产日期;
(11)产品标准中的特殊要求:1)方便面:油炸面的保质期不得少于50d,风干面不得少于90d,2)葡萄酒:葡萄酒和其他酒精度大于等于10%vol的发酵酒及其配制酒可免于标示保质期。
预包装食品应标示贮存条件,需常温贮存的食品也不能豁免标注。
(1)贮存条件标示不明确。例如,标签上只写冷藏贮存,而没有明确写出适宜的冷藏温度。
(2)遗漏关键信息以及储存条件不符合食品实际情况。
(3)产品标准中的特殊要求:蜂王浆:贮存温度应在-18℃以下。
(1)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5〕225 号 )规定,食品“QS”标志取消,新获食品生产许可证及换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食品包装或者标签上标注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由字母“SC”加上14 位阿拉伯数字组成,2018 年10 月1 日起,食品包装“QS”标志不得使用,退出历史舞台。
(2)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未标注或标示不准确。例如,未标示许可证编号和标志,伪造食品生产食品许可证,变造生产许可证或者随意地改变颜色。
(1)产品标准代号未标注或标示的标准已作废。对于此类问题,可以通过工标网查询产品标准是否现行有效、产品标准号标示是否准确。
(2)进口预包装食品不强制标示相关产品标准代号和质量(品质)等级。如果企业标示了产品标准代号和质量(品质)等级,应确保真实、准确。
(1)在对商品质量等级进行标示时,没有按照相关产品规定的标准对产品等级进行划分。例如标准的大豆油分成“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的质量等级,某大豆油标示为“等"大豆油。
(2)伪造食品的质量等级。例如,大豆油的质量等级实际是在二,但是标签上标示为一级。
(3)产品标准中的特殊要求:
1)大豆油:压榨大豆油、浸出大豆油要分别标识“压榨"浸出"字样。来自美洲的大豆油需要关注是否进行转基因标识。
2)方便面:应在产品的单位包装上标明油炸面或非油炸面。
3)面包:单位包装上要标明冷加工或热加工。
4)蜂王浆:应标明产品名称、产地、收购单位、检验员姓名、收购日期、净含量/毛重及皮重。
5)若包装中含有干燥剂,应在标志中做出以下提示:“内有干燥剂,干燥剂不得食用。"
6)酿造酱油:应标明产品类别、质量等级、用于“佐餐和/或烹调"。
7)碳酸饮料:果汁型碳酸饮料应标明果汁含量,可溶性固形物含量低于5%的产品可声称“低糖"。
8)果蔬汁饮料:果汁饮料、蔬菜汁饮料应标明(原)果汁含量、(原)蔬菜汁含量。
9)应用天然矿泉水:必须标注水源点名称,必须至少有一项界限指标达到GB 8537-2008中表2要求,并需标注溶解性总固体含量、K'、Na'、Ca",Mg"的含量范围,当氟大于1.0 mg/时,应标注“含氟”字样,含气或充气天然矿泉水需标注产品类型。
10)咖啡饮料类:应标示产品的咖啡因含量。
11)果冻:凝胶果冻应在外包装和最小食用包装的醒目位置处,用白底(或黄底)红字标示安全警示语和食用方法,且文字高度应不小于3mm。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预包装食品标签的认知水平也逐渐提高。为了让人民群众能对预包装食品标签产生正确的认知,各生产企业应严格落实国家相关标准,充分发挥预包装识破标签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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