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大住宅装修、房屋安全、物业管理等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切实承担起保障住保房管事业安全稳定、健康发展的责任和担当,今年以来,我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积极开展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后涉及房产领域的案件办理工作。近日,萧山区综合执法局办理了一起处罚案例。
案件回顾
房屋承重墙
是房屋的公共部分
对房屋的使用安全和使用寿命
起着重要作用
为保障住户居住安全,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区住建局,加大了对擅自拆除、破坏墙体、梁、板、墩、柱等主体和承重结构等违法行为的巡查管控力度。
今年6月,萧山区城厢街道高桥小区某业主,在明知该房屋被鉴定为C级危房的前提下,趁周末突击装修,拆除房屋主要承重墙体。
萧山区综合执法局城厢中队接到举报后,立即会同城厢街道办事处、区建设综合执法大队、区住保房管中心及拱秀社区工作人员赴现场勘查。
经查,被拆除部分承重墙体的房屋所在的楼房属于砖混结构,该业主将朝南两间卧室中间的主要承重墙体削薄了一半,使本身厚24公分的承重墙削至12公分,其他建筑主体结构也有局部被破坏。
业主的这一行为,存在安全隐患,若发生事故,后果将不堪设想。对此,城厢中队执法队员立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立案查处;区住保房管中心联系专家出具应急保护措施和加固方案。
鉴于目前当事人已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积极做好对破损承重墙的加固整改工作。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律知识
《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住宅房屋装修不得拆除、变动房屋基础、梁、柱、楼板、承重墙、外墙等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不得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非住宅房屋装修确需拆除、变动房屋基础、梁、柱、楼板、承重墙、外墙等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或者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和房屋装修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进行房屋装修的,由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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