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是指触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在醉酒状态,或者以追逐竞驶、严重超载、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等方式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危及公共安全所构成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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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7日,赵一水酒后驾驶云J×××××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通龙线由鱼塘镇方向往通关镇方向行驶,20时54分许,行驶至策磨线K3681+200m处(通关镇交通执法服务站)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当场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赵一水呼出气体酒精含量为151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通关镇卫生院提取静脉血液送检。经云南赢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一水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7.04mg/100ml。赵一水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于小坤律师解答:
赵一水醉酒时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赵一水酒后驾驶车辆属事出有因,在其酒后驾驶车辆期间,未发生交通事故,到案后认罪、悔罪,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
于小坤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于小坤律师,执业10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业多年,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司法实践经验。擅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工伤赔偿、婚姻家庭纠纷、合同纠纷、刑事案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