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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解看法报道: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级别,法官职务与等级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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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于1997年12月12日开始开始实施法官等级制度,目前我国法官等级共分为四等十二级,具体如下:

1.首席大法官;

2.大法官: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

3.高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

4.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四级法官、五级法官。

那么法官等级与公务员职级又是如何对应的呢?严格来讲,法官等级与公务员职级并不能完全对应,只能根据各级法官都是授予什么级别的公务员来大致对应,具体如下:

1.首席大法官:副国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有且仅有1人。

2.一级大法官:正部级,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兼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院长,有且仅有1人。

3.二级大法官:副部级,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省级行政区高级人民院长,人数在40人左右。

4.一级高级法官:正厅级,最高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正职领导,省级行政区高级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副省级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等职务,人数应该在100人以上。

5.二级高级法官:副厅级,最高人民法院内设机构副职领导,省级行政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地市级行政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副省级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等职务,人数不详。

6.三级高级法官:正处级,最高人民法院、省级行政区高级人民法院内设处室正职领导、地市级行政区中级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副省级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等职务,人数不详。

7.四级高级法官:副处级,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法院、省级行政区高级人民法院内设处室副职领导,市级行政区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等职务,人数不详。

8.一级法官:正科级,人数不详。

9.二级法官:副科级,人数不详。

10.三级法官:一级科员,人数不详。

11.四级法官:二级科员,人数不详。

12.五级法官:办事员,人数不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