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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解内幕介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亮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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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领域的法律规定,突出的特点就是稳定。现行婚姻法是1981年1月1日施行的,到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后废止,期间40年,只在2001年修订过一次。基于婚姻家庭法这一的特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内容几乎与现行婚姻法及司法解释保持一致,极少有新亮点。  与现行婚姻法规定比较,总的来看,民法典缩小了婚姻无效的范围,细化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离婚周期更长,子女抚养权归属更明确,增加了家务补偿请求权范围。  现行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了四项婚姻无效的情形,而民法典只规定了三项婚姻无效的情形,其中的变化是,现行婚姻法将“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作为婚姻无效的情形,但民法典并未将此项作为婚姻无效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也就是说,只要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即使患有重大疾病的人,其婚姻也是有效的。民法典并不禁止此类婚姻,将婚姻有效性的决定权交给配偶另一方,缩小了婚姻无效的范围。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患病方如何证明履行了告知义务,是要恢复婚检,还是要签订书面告知书?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与现行婚姻法第十七条相比较,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从字面规定上看,多了“劳务报酬”和“投资的收益”两项,但笔者认为,这两者只是对共同财产的细化,而非“性质上”的新增。劳务报酬的性质就是工资类、投资的收益就是经营类。目前司法实践中对“劳务报酬”和“投资收益”已是当作共同财产对待。
  原本,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是一个崭新的规定,是现行婚姻法所没有的,可算是亮点,但被2018年1月出台《夫妻共同债务司法解释》抢了“先机”,虽然是新规定,却只能算是老内容。
  民法典最大的变化,是有关离婚的规定,与现行婚姻法相比,离婚所需时间更长、更复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就是大众所称的“三十日离婚冷静期”,也是此次民法典制定中议论最多、争议最大的条款之一。根据该条规定,如果夫妻协议离婚,先是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并附离婚协议书,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三十日内并不办理离婚登记,三十日之后夫妻双方再次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颁发离婚证,此时登记机关才予办理登记。也就是说,协议离婚要经过两次申请,最快也需要三十天时间,改变了目前当天申请、立等可取离婚证的状况。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规定的“三十日离婚冷静期”只针对协议离婚的情形,并不包括诉讼离婚,若直接诉讼离婚并按速裁程序办理,则离婚时间有可能少于30天,反而更加“快捷”。但从民法典“减少冲动式离婚”的立法宗旨,估计司法解释也会出台类似冷静期的规定(现在有的法院已在施行,但范围并不广泛)。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的法定离婚事由,比现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多了一项,即:“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看似民法典多了一个法定离婚事由,离婚可能性更高,但实际上,在目前司法实践中,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六个月,第二次起诉离婚,判决离婚的可能极高,理论上讲,依据现行婚姻法,在无法定离婚事由情况下,十个月左右便可能完成两次诉讼离婚程序并离婚,而民法典多出的一项“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法定离婚事由,意味着完成两次诉讼离婚程序并离婚需要十六个月左右,所需时间更长。
  离婚诉讼中,抚养权往往是争夺的主要内容。现行婚姻法第三十六条将抚养权的归属分为两个阶段来确定:哺乳期内的以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外的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的规定,以子女年龄为节点,分三个阶段来确定抚养权的归属: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不满八周岁的子女,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按其真实意愿确定抚养权。
  最后一个变化,是增加了家务补偿请求权范围。现行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现行婚姻法虽然确立了离婚家务补偿制度,但仅适用于夫妻约定分别财产制的情形。由于夫妻约定分别财产制在实践中极少发生,因此,该条适用频率也极少,笔者从事律师执业二十年来,还未遇到过一件。民法典的规定,则扩大了家务补偿请求权范围,不再局限于约定分别财产制的情形,只要负担了较多的家务义务的一方,离婚时就有权要求另一方补偿,这既尊重了劳动付出,也有利益平衡双方利益。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由于女方通常负担了较多的家务义务,民法典实施后,女方在离婚时有可能会获得比现在更多的财产,只是 “负担较多义务”的证明标准,还需要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