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休息日)】÷12月=21.75天/月。21.75天是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的算法。
二、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天/月)。
1、按照平均每月应出勤天数计算。即用全年天数减去国家法定节假日天数之差除以12个月,得出平均每月应出勤天数(21.75天),然后用职工本人月工资标准除以21.75,得出日工资标准。 2、按照平均每月日历天数计算。即用全年天数除以12个月得出平均每月日历天数(30.4天),然后用职工本人月工资标准除以30.4天,得出日工资标准。 3、按照当月应出满勤天数计算。即用职工本人月工资标准除以当月日历天数减当月法定节假日天数之差,得出日工资标准。
三、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天/月)÷8小时。
四、计时工资:工资标准×应支付工资的期间。(工资标准依据双方的约定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五、计件工资:计件单价×计件数量。(实行计件工资制也应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和《意见》规定,下列几种情形不适用最低工资标准:一是劳动者有迟到、早退、旷工等违纪情形;二是企业下岗待工人员;三是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处于治疗期间的劳动者;四是处于非带薪假期的劳动者,如事假等。)。
六、提成工资:提成基数×提成系数。(提成制度是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制度,目的是鼓励员工创造更多价值。因此,用人单位制定提成制度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将其合法产生的提成纳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中。)
七、奖金、津贴和补贴、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根据双方的约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八、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加班费计算基数÷21.75÷8×加班时数×1.5倍。(安排劳动者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九、休息日加班费:加班费计算基数÷21.75×休息日加班天数×2倍。(安排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十、法定休假日加班费:加班费计算基数÷21.75×法定休假日加班天数×3倍。(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加付300%,现在有法定假日有11天。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当日加班,除了当日工资外,还可获得不低于日或小时工资基数的300%的加班工资。但商场营业员等“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的劳动者,并不按此法计算加班费。)
十一、未休年休假工资:月工资标准(在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21.75×未休年休假天数×2倍(用人单位已支付未休年休假期间的正常工资的情况下)。【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主要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为日常工作期间的日工资(即日平均工资的100%),该部分收入随日常工资支付。另一部分为日平均工资的200%未休年休假实际工资,该部分报酬用人单位应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或者在职职工最迟在当年度12月31日前支付】。
十二、职工新进用人单位时当年度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计入,例如,折算后4.8,则当年度可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为4天)
十三、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当年度可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劳动者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劳动者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计入)
十四、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应订立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所有应发工资相加之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即从入职后第二个月起算至第十二个月,计算期间为11个月,计算基数以相对应月份的应得工资为准;这里一定要注意仲裁时效问题,实务中存在争议)。
十五、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应订立而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所有应发工资相加之和。(即达到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从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开始计算,计算期间为12个月,计算基数以相对应月份的应得工资为准)。
十六、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试用期满月工资×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约定试用期4个月并已履行,试用期满后月工资标准为6000元,因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则超出法定试用期期间上限的2个月属违法约定的试用期,该用人单位应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12000元(6000元/月×2个月)。
十七、试用期工资差额: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中取低者(如果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则用最低工资)-实际支付的试用期工资。
十八、违反服务期协议的违约金:用人单位应该具备三个条件: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双方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违反了服务期约定。例如,用人单位提供10万元培训费用为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5年,约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为10万元,如果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服务1年后因自身原因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应承担的违约金为8万元[10万元×(5年-1年)÷5年)]。
十九、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违约金: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标准不是法定的,一般是用人单位确定的,但违约金标准过分高于造成的实际损失的,可以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调整。
二十、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竞业限制月经济补偿标准×履行竞业限制的期限(月)。(违反竞业限制的赔偿金一般可由单位与需要赔偿的劳动者协商后决定,协商不成就赔偿原告工工资的五分之一或二分之一,劳动人员注意尽量做到不违反约定好的竞业限制,不然责任后果将自己承担)。
二十一、因违反保密协议(或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情况确定,包括因调查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
二十二、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工作年限折算的应当补偿的月数。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十三、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赔偿金: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2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对于赔偿金的数额,《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十四、(代通知金):劳动合同解除时劳动者的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即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而需额外支付的一个月工资。
二十五、未依法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所造成的损失:根据劳动者的实际损失情况确定。例如,新用人单位给劳动者发送了入职通知书,并注明了工资标准,要求劳动者提供原用人单位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后方可入职,但原用人单位拒绝出具,导致劳动者不能入职新单位,那么用新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工资标准乘以被耽误入职的期间,就属于未依法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具体损失。
二十六、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根据用人单位的具体损失情况确定,包括: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等。
二十七、因规章制度违法而造成的损失:根据劳动者的具体损失情况确定。劳动者的损害赔偿责任。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应支付的赔偿金额,用人单位可从劳动者每月工资中扣除,扣除的金额不得超过劳动者每月工资额的20%,且保证劳动者每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十八、高温津贴:月高温津贴标准×应当支付高温津贴的月数。
山东高温补贴标准是多少?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调整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8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注意:部分待遇要根据各个地区的地方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