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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观点解说: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超范围经营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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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先来引入一个问题:

我公司现有一次临时性业务需要开具发票,但是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没有该范围,在不变更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可以办理吗?

现在来看两个相关答复:

(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营改增期间增值税发票相关问题解答

“四、增值税发票的开具范围

纳税人的经营业务日趋多元化,在主营范围以外也会发生其他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经营活动。所以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不受其营业执照中的营业范围限制,只要发生真实的应税业务均可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答复(2021年07月02日):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

以上两个税务答疑可以佐证(类似答疑还有很多,不再一一列举),超出经营范围开票,是为税务机关所许可。那么,超经营范围开具发票,应当注意什么呢?

一、业务属实,票实相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也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文件第二条规定,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二、纳税人应当自行开具发票,而非“代开”

我们可以参考一下2016年5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答政策组发言材料:

“9.一般纳税人发生超出税务登记范围业务,是自开发票还是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一律自开增值税发票。

而且,目前小规模纳税人也已全面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无论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发生超经营范围业务,皆可据实自行开具发票。

三、超经营范围据实开具发票,只是税法规定;并不因此豁免法定注册登记义务

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增加经营项目,其实也无不可;不过一个程序而已。

(一)如果只是临时性开票,而非经常性经营此项目,则只是开票系统增项,不必增加登记经营范围。

(二)如果属于经常性业务,则需要增加登记经营范围,同时开票系统增加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