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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看法速递:延长房屋出租,租赁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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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各位小伙伴们,大家好呀!

在之前的文章中,我为大家介绍了承租人的租赁变更。

知识链接:

我们知道,站在出租人的角度,租赁业务仍然需要区分经营租赁融资租赁

出租人的租赁变更,自然也要延续这一传统。


经营租赁的变更

经营租赁发生变更的,出租人应自变更生效日开始,将其作为一项新的租赁进行会计处理

与变更前租赁有关的预收或应收租赁收款额视为新租赁的收款额。


这部分内容我们在之前的文章中做过详细的介绍,请戳下方链接查看。

知识链接:《》


融资租赁的变更

融资租赁的变更才是本篇文章的重点!

一共分为两种大情形

情形一:作为一项单独租赁

融资租赁发生变更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出租人应当将该变更作为一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

①、该变更通过增加一项或多项租赁资产的使用权而扩大了租赁范围或延长了租赁期限


②、增加的对价与租赁范围扩大部分或租赁期限延长部分的单独价格按该合同情况调整后的金额相当

这几乎就是将承租人的租赁变更复制粘贴了一遍。

用一句话总结就是:加量又加价,量价还相当。


情形二:未作为一项单独租赁

这种情形,又可以继续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①:变更为经营租赁

如果融资租赁的变更未作为一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且满足假如变更在租赁开始日生效,该租赁会被分类为经营租赁

出租人应当自租赁变更生效日开始将其作为一项新租赁进行会计处理,并以租赁变更生效日前的租赁投资净额作为租赁资产的账面价值。

令人费解的知识又增加了!

上面这一长串字到底在说啥?

我们一点一点来看:

啥叫“假如变更在租赁开始日生效”

意思是说,我们需要先假设租赁变更这件事并不存在,这项租赁业务在一开始就是以变更后的形态展现在我们面前的。

比如说:

蔡老板向吃货公司租了一台大型豆浆机,租赁期为5年,假设豆浆机的剩余使用寿命是6年,该租赁构成融资租赁。

在第2年年初,两方都同意对原租赁合同进行修改,将租赁期限缩短至第3年年末。

此时,租赁类型的判断,并不是根据变更后的剩余期限进行判断的,而是回溯至租赁开始日那个时点进行判断。

这就叫:满足假如变更在租赁开始日生效,该租赁会被分类为经营租赁。


啥是租赁投资净额?

你还记得融资租赁是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吗?

脑子一片空白的小伙伴,请戳下方链接复习:

知识链接:

概括起来就是将融资租赁看成是卖资产放贷款两项业务,分录大致长这样

而经营租赁呢?

在收到租金的时候确认收入,其他的啥也不用做。


那,现在发生了什么?

原本的融资租赁,变成了经营租赁了。

所以,我们需要把融资租赁遗留下来的“东西”给抹掉。

在租赁变更时点,出租人做如下会计分录:

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等于租赁变更时点应收租赁付款额的账面余额。


②:变更后仍然是融资租赁

我们先来一起思考一个问题:

在什么情况下,融资租赁变更后还是融资租赁?

大致有两种情况

①、租赁期延长或缩短了一丢丢;

②、租赁期不变,每期租金增加或减少。

注意:此处租赁类型的判断原则,与上文一致。需要满足假如变更在租赁开始日生效,该租赁会被分类为融资租赁

简单说说情况①:

融资租赁的租赁期一般都相当的长,且最后租赁标的有很大的可能直接归承租人所有,延长租赁期的意义并不大;

而租赁期缩短,一不小心就缩短成了经营租赁,缩短一点点好像也没啥意思。

所以,租赁准则真正想要与我们讨论的是【租赁期不变,每期租金增加或减少】这一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出租人应当重新计算应收融资租赁款的账面余额,并将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重新计算应收融资租赁款账面余额时,使用原折现率。

会计分录如下:


总结

最后,我们通过一张思维导图总结一下租赁变更的全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