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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专业头条:全国代表大会几年一次,人大最新的一次对宪法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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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按期换届,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内容。了解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时间的演进,对于长期坚持、全面贯彻、不断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重要借鉴和启示。在此,以新中国先后制定的四部宪法的相关规定为据,进行了研究分析。

(一)一九五四年宪法的规定

1954年9月20日通过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来的标志,并第一次以宪法的形式明确了全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时间。

一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每届任期四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延长任期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二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宪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直辖市、县、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两年。

三是自治机关的问题。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的组织,应当根据宪法第二章第四节规定的关于地方国家机关的组织的基本原则。自治机关的形式可以依照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大多数人民的意愿规定。

代表的产生,有间接选举和直接选举两种形式,但范围有所不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和华侨选出的代表组成;省、直辖市、县、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二)一九七五年宪法的规定

从1966年到1975年,在经历了“文革”八年多的动乱之后,人民迫切希望安定。1975年1月13日,人们盼望已久的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终于在北京召开。这次会议是在极端严格的保密措施下秘密举行的,直到闭幕之后才发布了新闻公报,全国人民才知道大会决定的事项。这次会议的召开表明,尽管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遭到严重破坏,但它的根基仍然存在。同时,也要看到,四届全国人大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恢复是很有限的,七五宪法比五四宪法在许多方面有明显的退步;对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时间也有一些调整。

一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第十六条规定,每届任期五年。在特殊情况下,任期可以延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提前或者延期。

二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宪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地区、市、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农村人民公社、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两年。

三是自治机关的问题。宪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它的自治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和革命委员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除行使宪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代表的产生,有间接选举和协商选举等形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人民解放军选出的代表组成。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特邀若干爱国人士参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民主协商选举产生。原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监督和依照法律的规定随时撤换自己选出的代表。

(三)一九七八年宪法的规定

从1976年10月粉碎“四人帮”到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前,由于没有完成拨乱反正的任务,人大工作同国家的其他方面的工作一样,处在徘徊时期。因此,1978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

一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每届任期五年。如果遇到特殊情况,可以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或者提前召开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提前或者延期。

二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人民公社、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两年。

三是自治机关的问题。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革命委员会的产生、任期、职权和派出机构的设置等,应当根据宪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的关于地方国家机关的组织的基本原则。

代表的产生,通过无记名投票选举,其中有一个重要环节,就是民主协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解放军选出的代表组成。代表应经过民主协商,由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经过民主协商,无记名投票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公社、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经过民主协商,无记名投票直接选举。

(四)一九八二年宪法的规定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现行宪法,是新时期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从1980年9月10日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决定对1978年宪法作全面修改,到全国人大通过,历时两年多,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宪法对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时间的规定,更加严格规范。

一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第六十条规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二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宪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

三是自治机关的问题。宪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代表的产生,有间接选举和直接选举两种形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为了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在现行宪法保持稳定性和权威性的基础上,全国人大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分别对宪法个别条款和部分内容作出必要的、也是十分重要的修正。其中,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对宪法第九十八条:“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修改为“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对宪法第九十八条“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新中国成立以来,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时间经历了一个从“442”(即:1954年宪法规定每届任期时间,全国4年、省4年、其余的2年)到“5532”(即:1975年、1978年宪法规定每届任期时间,全国5年、省5年、地市县3年、公社和镇2年)、到“553”(即:1982年宪法规定每届任期时间,全国5年、省市5年、县乡3年),到宪法修正案改为“5553”(即:1993年宪法修正案再次调整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时间后,形成全国5年、省市5年、县5年、乡镇3年的格局),至2004年3月宪法再次修正,最后将全国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时间均统一规定为5年的演进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