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热点

[原创]看法头条:2人合伙开服装店禁忌,跟朋友合伙投资

阅读:


不知道是不是

每个人都怀揣着一颗

有关创业的壮志雄心

奶茶店?咖啡店?

还是服装店?书店?

到底什么店

不重要

就是有一个开店的梦想



但从店面选址到装修

从加盟费到设备费

每一项算下来

开支总额近十万

当然

具体成本还要看所在的城市

这让不少人的热情

浇灭在干涸的沙漠里

但更多的人

选择与朋友一起开店

合伙投资

减少彼此在开设店铺过程中

可能产生的损失和其他风险

意图实现你我开店的小梦想

但如遇创业失败

或利益分配不均的情况

其牵扯出的法律问题

也是层次不穷

正所谓

剪不断理还乱

最后连朋友都没得做


近日

我们就接触到一起

类似的案件

01

【案情简介】

甲乙丙丁四人为相识多年的好友,某日四人签订合伙协议,约定甲投资10万,乙投资4万,丙投资四万,丁投资二万,开设店铺,由甲方进行实际运营操作,乙丙丁负责监督。但店铺经营一年未见盈利,加上一些日常支出如水电费、管理费、房租费等等,不到一年半便入不敷出,店铺关门大吉。事后,股东乙发现甲事先承诺的十万并没有实际出资,现乙丙丁想追究甲未实际出资的违约责任以及散伙后可分得的剩余权益,但甲认为店铺已经关门,无需再缴纳未实际出资的金额,乙丙丁遂将甲告上法庭。

02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甲认为其在签订合伙协议之时虽约定了具体的出资金额十万元人民币,但现店铺已关闭,自己不需再承担补缴义务。

03

【以案说法】

经了解,甲乙丙丁四人在签订协议之时,约定各方应该店铺在正常运营一年内缴纳全部出资。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合伙人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该店铺已经运营一年有余,甲应该先补缴未实际出资的部分,再与乙丙丁共同承担或分配店铺关闭后的盈亏。


从本案中

我们可以看出

创业有风险

投资需谨慎

在此,也提醒

有创业野心的小伙伴们

企业成立初期

就设立好管理机制

整好盈亏相关的条款

注明出资期限和缴纳方式

防范于未然

避免不必要的矛盾

实现财富与友谊的双收!




法律索引

《合伙企业法》

第六十五条 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定义】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第九百六十八条 【合伙人履行出资义务】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第九百七十二条  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第九百七十八条  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财产在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清偿合伙债务后有剩余的,依据本法第九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