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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秘闻发布:6年出车祸100多次,酒驾几次后会被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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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某与朋友聚餐时大量饮酒,事后醉酒驾驶撞到梁某某,发生事故后黎某下车查看并未造成后果,随即他便上车想要离开事故发生地,就在此时意外发生了。

梁某的好友陈某与李某骑骑自行车而来,被黎某的汽车再度撞到并受伤严重,李某下车查看后发现并没有什么大事依然开车离开,不久后又因醉酒撞上了花坛。



梁某等人劝说黎某停车并救助伤员,但后者依然我行我素加大油门冲出花坛,结果在不仅再度撞到了梁某还碾压了黎某,导致二人当场死亡。

事发后黎某并没有停留下场而是离开了,交警最后将其抓捕归案,经过鉴定黎某血液酒精含量为369.9毫克/100毫升,属于严重的醉酒驾驶状态,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次肇事行为如何判定

司法实践中,不同的情况需要从不同的角度分析,不能够一刀切。黎某第一次撞到梁某时,其血液酒精含量为369.9毫克/100毫升,很显然他处于醉酒驾驶的状态。

一般而言,若是行为人明知道自己喝酒还去驾驶汽车,那么便属于违反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的范畴,对于道路安全和社会安全具有很高的社会危害性。



基于此可暂时判定黎某属于危险驾驶罪,但李某后续虽然发生了交通事故,即将梁某撞倒,但却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只能视为是一般的交通肇事行为。

也就是说,若黎某驾驶汽车危险驾驶造成犯罪则以犯罪来认定,若仅仅只是一般的事故则无法以犯罪来定性,只能定性为一般的交通肇事行为(只针对事故本身定性)。

第二次肇事行为如何定性

根据上述的介绍可知,黎某第一撞到梁某后曾下车产看,此时他对自己驾车的行为就应该有一个清晰的认知,如何来理解这其中的意思呢?

就是说黎某下车产看交通事故的时候,已经对自己醉酒驾驶的危险状态有了一个认知,也可以理解为“明知”,主观上意识到了醉酒驾驶的危险性。



然而,即使在这样的情况下他依然我行我素,亦或者对自己有着过度的自信,认为后续的驾驶不会再造成此种后果,此时已经从客观过失转变为主观方面的过失,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即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应当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第二次交通事故中,陈某被黎某的汽车撞伤,而且黎某明知自己醉酒驾驶存在危险情形却依然那样做,主观上存在故意性质,年龄也已满足刑事责任能力的条件,基于此需要为其引发的交通肇事罪负责。

第三次肇事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罪级别

黎某引起第一次、第二次交通事故后,且知晓自己醉酒驾驶行为极具危害性,但他依然不顾一切继续驾驶汽车,忽视自己可能会造成进一步的社会危害。



由此可以推断出,黎某在主观上对后续危险性发生存在故意的行为。第二次事故发生后,梁某等人上前劝阻并对受伤人实施救助,但黎某却不管不顾加大油门想要逃离,以至于撞到了梁某并碾压了陈某造成危害后果的发生。

基于此,对黎某的最后一次醉酒驾驶行为应当认定为主观故意,而且已经造成了非常严重的社会危险性事件,应当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黎某第一驾驶汽车撞到梁某属于简单的交通肇事,但第二次撞到陈某属于交通肇事罪,在引发前两次事故后黎某依然我行我素实施危险行为,第三次肇事行为需要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三者之间并不属于同类犯罪,所以应数罪并罚。

许多人对数罪并罚的认定并不清楚,不知道在什么情况下才符合数罪并罚的条件,其实也非常的简单,主要是看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牵连,亦或者说犯罪意图是否一致。



如果说黎某自始至终的犯罪意图是一样的,明知自己危险驾驶依然要那么做,则需要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性。不过,黎某前两次肇事后都有下车查看,也就是说主观上并不存在故意犯罪,因此不能被判定为是同一种犯罪。

第三次肇事行为虽然说也不存在故意伤人,但客观条件却满足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即行为受主观思想的控制,也可以认定为故意性,既明知醉酒会造成社会危害却依然放任发生,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

李某的三次行为性质都不同,所以在法律定性方面需要从三个角度去判罚,也就是数罪并罚。第一次属于交通肇事,并不以犯罪论处,赔偿、教育或者短时间拘留即可。

交通肇事罪致人重伤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危害公共安全罪导致人死亡的,会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由此观之,数罪并罚的情况下,黎某最起码是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于此事,你有什么不同的看法呢?

参考文献:《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