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上春城讯日前,市政府办公室发布《昆明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7章38条,主要对昆明市土地储备部门职能职责、计划管理、储备范围和方式、土地整理利用供应、资金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将作为
实施土地储备和供应依据
原《办法》自2010年颁布施行以来已有10余年。为了加强土地调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有效供给,规范土地储备工作,昆明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办法》。
《办法》明确,市、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土地储备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土地储备协调运行机制,研究解决土地储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昆明市土地矿产储备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储委会”)主要以主任办公会的形式,统筹领导全市土地储备工作,决策部署土地储备供应有关重大事项,研究制定土地储备供应有关政策和制度。
在计划管理方面,《办法》要求,根据土地市场调控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合理确定土地储备规模,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以及列入国土空间规划的基础设施周边土地、城市更新改造等项目涉及的土地。市和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投资促进等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按照规定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合理确定土地储备规模,对可收储的土地资源,在总量、结构、布局、时序等方面作出统筹安排。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当包含上年度末储备土地结转情况(含上年度末的拟收储土地及入库储备土地的地块清单);年度新增储备土地计划(含当年新增拟收储土地和新增入库储备土地规模及地块清单);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计划(含当年前期开发地块清单);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计划(含当年拟供应地块清单);年度储备土地临时管护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需求总量等内容。经批准的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作为实施土地储备和供应的依据。因土地市场调控政策变化或者低效用地再开发等原因,确需调整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每年中期可调整一次,按照原审批程序备案、报批。
入库储备土地
必须产权清晰
在储备范围和方式方面,《办法》明确储备土地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存在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况的土地,在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单位完成核查、评估和治理之前,不得入库储备。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收购的土地,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以及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可以纳入储备范围。
入库储备土地必须是产权清晰的土地。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土地取得方式及程序的合规性、经济补偿、土地权利(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情况进行审核,不得为了收储而强制征收土地。对于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规、补偿不到位、土地权属不清晰、应当办理有关不动产登记手续而尚未办理的土地,不得入库储备。
土地储备方案应当包含土地的范围、面积、现状;土地的权属
按照《办法》,县(市)区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及补偿工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严格进行征地和拆迁补偿。收购储备国有存量建设用地的价格、补偿标准及核算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国有存量建设用地上的建(构)筑物、附着物按照城市征收与补偿管理有关规定评估认定、办理手续。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市)区政府有优先购买权。收购储备国有存量建设用地可以依法采取货币补偿收购和土地置换收购方式。
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
应完成基础设施建设
在前期开发、管护和供应方面,《办法》明确,对纳入储备的土地,土地储备机构应组织开展必要的前期开发,依法做好整理、保护、管理、临时利用等工作。其中,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应当按照该地块的规划,完成地块内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信、围挡等基础设施建设,并进行土地平整,满足必要的“通平”要求。前期开发费用列入土地储备支出。
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土地储备机构可将储备土地或者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2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在城市规划区内储备土地的临时使用,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需搭建建(构)筑物的应当按照程序报批。
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整理并具备供应条件后,应当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由市和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供地。供应已发证的储备土地之前,应当收回并注销其不动产权证书及不动产登记证明,并在不动产登记簿中予以注销。
按照《办法》,储备土地的出让起始价,应当根据评估价、土地储备成本和基准地价、规划设计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不得低于土地储备和开发成本。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晋宁区、高新区、经开区、滇池度假区(以下统称“主城区”)范围内土地出让起始价由市储委会集体决策,主城区范围以外的土地出让起始价由属地土地储备议事协调机构依法集体决策。
储备土地供应后,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缴纳土地价款,由土地储备机构牵头,属地政府、管委会和有关职能部门配合,按照土地储备方案明确的方式向土地使用权人移交土地,并签署土地移交书。未缴清土地价款的,不予移交土地。
在资金管理方面,《办法》明确,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的规定。土地储备资金通过政府预算安排,实行专款专用。此外,《办法》要求,要探索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片区综合开发、存量盘活、城市更新、生态修复及土地综合整治。
昆明日报全媒体记者:孙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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